编辑: 飞鸟 2013-01-19
阁下对本补充通函任何内容或就本补充通函应采取之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向适当之独立顾问徵 询独立之专业意见.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补充通函交予买方或 承让人或经手出售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方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补充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补充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 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CHINA COMMUNICATIONS CONSTRUCTION COMPANY LIMITE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800) 股东周年大会补充通函: (1) 延长有关A股可转债股东大会决议案的有效期以及 延长相关董事会授权的有效期;

(2) 中交集团可能认购A股可转债;

(3) 二零一九年本集团内部担保的估计上限;

(4) 建议发起资产证券化;

及(5) 股东周年大会补充通告 就中交集团可能认购A股可转债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之独立财务顾问 新百利融资有限公司本补充通函应与日期为2019年4月30日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函及通告一并阅读.董事会函件载於本 补充通函第1页至14页.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载於本补充通函第15页至16页.独立财务顾问新百 利函件载於本补充通函第17页至49页,当中载有其就中交集团可能认购A股可转债向独立董事委 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之建议及推荐意见. 本公司将按原定计划於2019年6月18日下午2时正在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5号中国交通 建设大厦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补充通告载於本补充通函第50页至52页. 本补充通函随附股东周年大会补充代理人委任表格.不论阁下是否有意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均须 根娓降牟钩浯砣宋伪砀裆嫌”钢甘眷豆啥苣甏蠡峄蚱淙魏涡岬闹付傩惺奔24小 时前 (即2019年6月17日 (星期一) 下午2时正前) 填妥并交回补充代理人委任表格.填妥并交回补充 代理人委任表格并不影响股东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并於会上投票之权利. 2019年5月30日CiC页次 释义 ii 董事会函件.1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15 新百利函件.17 股东周年大会补充通告

50 附录 - 一般资料

53 C ii C 於本补充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於2019年6月18日下午2时正在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德胜 门外大街85号中国交通建设大厦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A股」 指 本公司普通股股本中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内资股,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份代号:601800) 并以人民币交易 「A股可转债发行方案」 指 股东於2017年11月22日之本公司2017年第二次特别股东大会 上通过之A股可转债发行方案,且经股东於2018年6月20日举 行的2017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重续其有效期12个月,自2017年 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起计 「A股可转债」 指 本公司拟在中国境内发行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可 转换为新A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A股股东」 指 A股持有人 「董事会」 指 本公司董事会 「中交集团」 指 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家根泄沙闪⒌墓 企业,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 「中交一公局」 指 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 「本公司」 指 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於中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 限公司,其H股於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 (股份代号:1800) , 其A股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份代号:601800) 「关连人士」 指 具有香港上市规则赋予的涵义 C iii C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 指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上市规则」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香港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H股」 指 本公司普通股股本中的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境外上市外 资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 (股份代号:1800) 并以港元交易 「独立董事委员会」 指 由独立非执行董事黄龙先生、郑昌泓先生及魏伟峰先生组成 的董事委员会,以就中交集团可能认购A股可转债向独立股 东提供建议 「独立股东」 指 除中交集团及其联系人 (将於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有关中交集团 可能认购A股可转债的决议案放弃投票) 以外的股东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2019年5月23日,即本补充通函付印前确定其所载若干资料 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可能认购A股可转债」 指 中交集团可能根A股可转债发行方案行使优先配售权以认 购A股可转债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补充通函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国澳门 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建议发行A股可转债」 指 本公司根A股可转债发行方案发行A股可转债 C iv C 「人民币」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 《证券及期货条例》 ,经不时修订、补充或 以其他方式修改 「股份」 指 A股及或H股 「股东」 指 本公司股东 「新百利」 或 「独立财务 顾问」 指 新百利融资有限公司,一家根と捌诨跆趵纱邮碌1 类 (证券交易) 及第6类 (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 受规管活动之持 牌法团,获委任为就中交集团可能认购A股可转债向独立董 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之独立财务顾问 「%」 指 百分比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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