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霜天盈月祭 2013-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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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联合公告的内容概不负 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联合公告全部 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BANK OF CHINA LIMITED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 (股份代号:3988 及4601(优先股)) (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中银香港(控股)」) (股份代号:2388) 联合公告 有关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须予披露交易及 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主要交易之 出售南洋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的交割 兹提述就 (i) 由中国银行与中银香港(控股)於2015 年5月21 日、2015 年7月14 日及

2015 年12 月18 日作出的联合公告(「该等联合公告」);

(ii) 由中银香 港(控股)於2015 年8月26 日及

2015 年9月15 日作出的公告;

以及 (iii) 由中 银香港(控股)发出日期为

2015 年12 月29 日的通函,内容有关中国银行须予披 露交易及中银香港(控股)主要交易之通过进场交易进行的拟议出售南洋商业银行 有限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拟议出售」).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联合公告的用 词与该等联合公告各自所定义的涵义相同. 中国银行及中银香港(控股)各自的董事会欣然宣布,股权买卖协议所述的各项先 决条件已获得满足,且拟议出售的交割将於

2016 年5月30 日(「交割日」)根 股权买卖协议的条款及条件进行.於交割完成后,南洋商业银行将不再为中国银行 及中银香港(控股)的附属公司. 中银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及信达金控将於交割日签订过渡性服务协议(「过渡性服 务协议」),,

中银香港将自交割日起初始三年内(南洋商业银行可选择延长

12 个月,其后在各方同意下可再延长)向南洋商业银行及南洋商业银行(中国) -

2 - 提供若干过渡期支持服务,并按各方同意的价格收取及支付服务费,以有利於平稳 过渡. 承董事会命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 耿伟 承董事会命 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陈振英 香港,2016 年5月27 日 於本联合公告之日,中国银行董事会包括田国立、陈四清、朱鹤新、张向东*、 张奇*、王勇*、王伟*、刘向辉*、李巨才*、周文耀**、戴国良**、Nout Wellink**、陆正飞**及 梁卓恩**. 於本联合公告之日,中银香港(控股)董事会包括田国立*、陈四清*、岳毅、 任德奇*、高迎欣*、许罗德*、李久仲、郑汝桦**、高铭胜**、单伟建**及 童伟鹤**. * 非执行董事 ** 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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