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2-12-11
「兼职」雇员 劳工法例知多点劳工处(10/2015)

1 前言?部分雇主为切合业务运作上的需要而聘用「兼职」雇员.

不少家庭亦聘用本地家庭佣工,以「兼职」形式协助处理家庭事务.?另一方面,部分求职人士因进修、照顾家庭等理由,而选择时间较短的「兼职」工作.?「兼职」工作亦为雇主及雇员提供另一种可行的聘用方式.?本单张旨在为聘请及从事「兼职」工作的人士提供有用的参考资料.劳工法例的保障?不少人对「兼职」雇员的法定雇佣权益存有误解,以为「兼职」雇员不受劳工法例的保障.?事实上,劳工法例并没有区分「全职」或「兼职」雇员.雇员无论是担任「全职」或「兼职」工作,他们均受劳工法例保障.?本单张简介「兼职」雇员在《雇佣条例》、《最低工资条例》、《雇员补偿条例》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下,可享有的法定权益和保障.?如欲获取更详尽资料,请参阅有关的宣传单张、法律原文,或与劳工处及强制性公积金计划管理局联络.2《雇佣条例》的保障?《雇佣条例》是本港规管雇佣条件的主要法例,订明雇佣条件的最低标准.雇佣双方可订立优于条例所规定的雇佣条款.?所有雇员,除《雇佣条例》指明不适用的人士1外,不论他们获聘用的职位名称是全职雇员、「兼职」雇员、散工还是替工,也不论他们的工作时数,均受条例的保障,并可享有以下权益和福利:?工资支付的保障?工资扣除的限制?法定假日?生育保障(禁止雇主指派怀孕雇员从事粗重、危险或有害的工作)?雇佣保障(不合理及不合法解雇)?雇主提供雇用条件资料的责任?职工会会员不受歧视的保障等?在《雇佣条例》下,雇员如连续受雇同一雇主4星期或以上,而 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时,他 的雇佣合约便属「 连续性合约」.雇员若根据「连续性合约」受雇,并且符合法例所规定的领取资格,除上述的基本权益和福利外,更可享有:?休息日?法定假日薪酬?有薪年假?疾病津贴?生育保障(产假、产假薪酬及不得解雇怀孕雇员的保障)?侍产假1《雇佣条例》指明不适用的人士:?雇主家属并与雇主同住的雇员?《往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所界定的雇员?根据《商船(海员)条例》所指的船员协议而服务的人,或在并非于香港注册的船上服务的人?按照《学徒制度条例》注册的学徒,但《雇佣条例》内的若干规定仍适用3?遣散费?长期服务金?雇佣保障等?有关《雇佣条例》各项保障的详情,请参阅劳工处编印的《雇佣条例简明指南》、「《雇佣条例》:侍产假简介」及其他相关刊物. 由「全职」转为「兼职」须知?凡未经雇员同意,除非雇主能证明具有正当理由2,否则不应单方面更改雇佣合约条款,例如:将全职雇员转为「兼职」,如 雇主违反有关规定,雇 员可根据《 雇佣条例》有关不合理更改雇佣合约条款的条文,向雇主提出补偿申索.?雇员如被雇主要求转为「兼职」,必须审慎考虑新的雇用条件、评估利弊,包括新的合约是否仍属《雇佣条例》下的「连续性合约」.2正当理由: ? 雇员的行为 ? 工作所需的能力或资格 ? 裁员或其他真正的业务运作需要 ? 法例的规定(即如果雇员继续在原来的职位工作,或继续按原有的雇佣合约受雇,即属违法的 情况) ? 其他实质理由 查询 劳工处 网址 : http://www.labour.gov.hk 查询热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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