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2019-07-30
印发叶浙江省城市供水企业水质 评分办法曳的通知 浙建城 〔1992〕 71号 各市(地)、 县建委(建设局), 杭州、 宁波、 温州市市政公用局: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企业水质检验工作, 确保供水水质符合国家卫生部颁发 GB5749-85 《生活饮用水 卫生标准》 , 结合本省实际, 特制定 《浙江省城市供水企业水质评分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 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函告我厅城建处. 附: 浙江省城市供水企业水质评分办法 一九九二年四月二日 浙江省城市供水企业水质评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搞好城市供水企业水质管理和水质检验工作,确保供水质量,根据卫生部颁布的 GB5749―85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结合我省实际, 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建制镇及建制镇以上的城市供水企业. 第三条 水源状况(共10 分). 1.水源防护条例已制订(以地方政府颁布为准)(3 分);

2.水源防护地带已设置明显的防护标志(2 分);

3.每年至少有一次对水源水质进行调查(35 项, 检测点

3 个以上)本单位不会做的项目, 可委托其他 单位做(5 分). 第四条 净化处理状况(共30 分). 1.净化设备运行正常(4 分) 如有以下情况扣分: ①根据水源实际状况, 净化设备配套不完善(扣1分);

②未制订各净化工序企业标准(扣1分);

③各种投药设备不计量, 投药点设置不当(扣2分). 2.已制订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并认真执行(6 分): ①滤池、 沉淀池、 一级泵房、 二级泵房有操作规程(1 分);

ZJSP16-1992-0001 ②滤池、 沉淀池、 一级泵房、 二级泵房操作规程能认真执行(1 分);

③滤池、 沉淀池、 一级泵房、 二级泵房有岗位责任制(1 分);

④滤池、 沉淀池、 一级泵房、 二级泵房岗位责任制能认真执行(1 分);

⑤班组、 厂部、 中心化验室有岗位责任制(2 分). 3.消毒制度健全, 并认真贯彻执行(5 分): ①有氯瓶安全使用规定和加氯操作规程(1 分);

②加氯设备运行正常(2 分);

③按厂化验室加氯通知单合理加注(1 分);

④有液氯安全应急措施(1 分). 若消毒制度执行不严或不执行, 除特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之外, 应扣分. 每断氯

2 小时(扣0.5 分). 4.班组检验制度健全, 并认真贯彻执行(3 分): ①班组有检验制度(1 分);

②班组按规定项次和时间检验(2 分). 5.出厂水水质指标(12 分): ①浊度合格率达到 96%(3 分);

②余氯合格率达到 98%(3 分);

③细菌合格率达到 98%(3 分);

④大肠杆菌合格率达到 98%(3 分). 以上四个指标中, 任一合格率低一个百分点, 扣0.5 分;

扣完为止. 第五条 管网水质管理状况(36 分). 1.管网水采样点布局合理(2 分);

2.管网水按规定项目进行检验(铁、 余氯、 浊度、 色度、 细菌、 大肠杆菌)(4 分);

3.管网水检验频率合格(4 分);

频率 = 检验项次 标准项次 *100% 频率在 98%以上不扣分 频率在 95%(不含 95%)~98%(不含 98%)扣2分频率在 90%~95%扣4分4.水质五大指标综合合格率(18 分) 浊度合格率达到 96%(3 分) 余氯合格率达到 98%(3 分) 细菌合格率达到 98%(3 分) 大肠杆菌合格率达到 98%(3 分)

26 项指标合格率达到 90%(3 分) 上述五大指标综合合格率达 96%(3 分) 以上每项合格率低一个百分点, 扣1分, 扣完为止. 5.新敷设管道坚持消毒制度(4 分): ①坚持消毒的(2 分);

②消毒后有检验数据的(指浊度、 余氯、 细菌、 大肠杆菌)(2 分). 6.管网冲洗(4 分): ①有管网冲洗制度(2 分);

②冲洗制度认真执行, 并有检验数据(浊度、 色度、 铁)(2 分). 第六条 水质检验部门状况(24 分). 1.根据 GB5750―85 规定项目, 化验设备齐全完好(6 分);

(省会城市和国家单列城市装备达到二级水平, 地级、 县级达到三级水平.) 2.化验室直属厂部(公司)领导, 配有专职化验员并在规定时问内, 获得省级岗位合格证书(3 分);

3.坚持 GB5749―85 国家 《生活饮用水标准》 做全分析(9 分);

源水和出厂水全分析检验项目和时间: ①时间: 原则上每季度的第二个月的中旬进行;

②项目: 杭州、 宁波除苯并芘可委托其他单位测试外, 其余

34 项都会做;

地、 县级市水厂除试行五项 可委托其他单位测试外, 其他

30 项都会做;

规定需做而不做的每项扣

1 分, 委托做的每项扣 0.5 分. 4.检查小组可用未知样当场考核化验员业务水平(2 分);

5.坚持净水药剂检验制度, 并有数据说明(2 分);

6.净水药剂需经防疫部门认可(2 分). 第七条 水质检查时间定于次年

5 月底前. 第八条 以供水企业为单位进行水质检查. 第九条 检查步骤. 1.水质检查由当地建设部门负责进行, 可邀请有关部门人员参加;

2.每两年由省建设厅组织人员抽查, 评出省级水质先进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 凡弄虚作假者取消评比资格. 第十一条 各地区水质先进单位由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 奖励, 省级水质先进单位由省 建设厅表彰、 奖励. 第十二条 计分的具体要求见附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件: 1.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企业, 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省市、 镇供水企业. 2.出厂水水质采用国家卫生部颁布的 GB5750-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标准执行, 浊度不超过

3 度. 3.出厂水水质合格计算方法要求: 市(地)级以上水厂: 三班制;

县(市、 区)级水厂: 二班制;

县级以下 水厂: 一班制.余氯、 浊度两小时一次, 细菌、 大肠杆菌

24 小时一次, 合格率按规定实测次数计算(特殊情 况除外). 4.取水点的设置按国家规定每

2 万吃水人口(不含流动人口)设一点, 每月每点取样检验不少于四 次, 每个点取样容积不少于

500 毫升, 人口在

5 万以下时, 采样点不能少于三点.31 项全检项目均取消毒 净化后的出厂水作为检测水样, 其中

26 项合格率, 要求和该厂供水区域内分布的取水点数加权计算. 5.浙江省供水企业水质检验制度根据浙江省基本建设委员会和浙江省卫生厅文件, 浙建城 〔1981〕 l63 号和浙卫防 〔81〕

793 号.浙江省供水企业水质检验方法根据 GB5750―85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 (用仪器可检出的项目,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中没有要求的, 也可采用仪器分析检验). 6.二级水质中心化验室工作及装备标准. (1)应具有国内先进的技术水平, 该化验室能独立完成除

3、

4 苯并芘以外的国家水质标准中的

34 项分析 工作, 并能针对本企业所在地水源水质特征, 建立相应的水质指标分析工作, 成为该地区水质分析技术的中心. (2)应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力量(包括化学、 生物、 给排水专业人员)能使水质监测、 水质管理、 水质评 价、 水处理技术工作形成一个相互促进的技术网络, 对提高本企业水质及全省水质起到推动之作用. (3)能在省内、 地区内成为自来水企业的水质分析技术的培训中心, 检测中心和开展质控工作的中心. 7.三级水质中心化验室工作及装备标准: (1)应具有对水源水、 水厂工艺水和管网水开展水质管理、 水质监测所必需的化验能力, 使其与贯彻 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相适应, 这也是保证一个供水企业对产品质量完成监督任务应达到的基 本标准.一般中小城市或中型供水企业可按三级标准建立化验室. (2)三级化验中心一般不配置大型分析仪器设备, 因此, 它应能独立完成除需仪器分析的项目(原子 吸收, 气相色谱, 液相色谱和低本底总 琢, 总茁测定仪化验项目)外的其他国家水质标准中的指标化验. (3)一座设备较齐全, 房间布局和环境良好的化学分析室、 细菌检验室是该化验中心的主要物质条 件. 从而使它能成为一个既有化验能力又有监督、 管理水质功能的中小型化验中心, 起到推动以该城市为 中心的周围城镇供水厂水质化验水平逐步提高的作用. (4)拥有水质化验的技术人员, 以保证本化验室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并起到指导、 培训小城市和乡镇 供水厂水质化验员的作用. 8.二级水质中心化验室装备标准, 主要仪器设备要求. (1)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l 台(2)气相色谱仪 l~3 台(3)紫外、 可见分光光度计各

1 台(4)荧光分光光度计 l 台(5)总有机碳测定仪

1 台(6)各种电化学分析仪器, 离子选择电极, 极谱, 电位滴定等各一套 (7)低本底总 琢、 总茁测定仪 (8)散射光原理的台式浊度仪

2 台(9)细菌及生物检测用的显微镜

2 台(10)其他(测汞仪、 电冰箱、 培养箱、 干燥箱(带排风), 空调, 超净台、 pH 仪, 电导仪, 溶解氧测定仪, 1/10000 分析天平, 测氰仪, 等) 9.三级水质中心化验室装备标准, 主要仪器设备要求: (1)1/10000 分析天平 l~2 台(2)分光光度计 1~2 台(3)pH 计, 电导仪, 溶解氧测定仪各 l 台(4)电冰箱 1~2 台(5)各类烘箱、 培养箱各

2 台(6)高温电炉

1 台(7)台式浊度仪

2 台(8)高压灭菌器

1 台(9)各类小型水质分析专用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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