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9-09-01

2 年. 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院同时为其保留学 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院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 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 方可复学.

第五节 学业警告和退学 第三十条 学院实行学业警告制度,警示学业出现问题且有可能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 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学业警告由学生所在专业系(部)作出. 学业警告不是纪律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院要求或者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 格的;

(三)根据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院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院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退学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 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或可以回原单位的,由学院报四川省教育厅办理相关手续;

在8学院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 户籍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与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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