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9-09-01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 成绩(学分),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 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按学院有关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5 学院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 创业学分. 第十九条 学院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 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 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 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院予以记录.学 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可以予以承 认.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 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 分. 第二十一条 学院开展学生诚信教育,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 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违背学术诚信 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一年内,根据学院有关规定可以申请转专业.学生在校学习期间, 只能转专业一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院优先考虑.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当在学院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 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按学院有关规定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 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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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应当出具证明,由四川省教育厅 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 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 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 机关. 学院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将转学及公示情况报四川省教 育厅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六条 学院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 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7院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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