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雷昨昀 2019-08-31
国立台北艺术大学

108 学年度 研究所硕博士班(含硕士在职专班)招生简章 第76 页 附录三 国立台北艺术大学试场规则及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试场秩序及考试公平,特订定「试场规则及违规处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

第二条 考生违规事件及其他与试场有关之重大情事,提报本校委员会审议. 监试或试务人员为执行本办法各项规定,得对可能扰乱试场秩序、妨害考试公平之情事进行及时 必要之处置或查验各种可疑物品,考生应予充分配合,否则依其情节轻重提报议处. 一般事项 第三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其考试资格,有关人员送请有关机关处理:

一、请他人顶替代考或伪造证件应试.

二、胁迫其他考生、监试人员帮助舞弊,或威胁监试人员之言行.

三、集体舞弊行为.

四、电子通讯舞弊行为.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舞弊或意图舞弊行为之一者,扣减其该科全部成绩:

一、在文具、衣物或肢体等处书写有关文字或符号.

二、传递、夹带、交换试卷(卡)或答案.

三、以自诵或暗号告人答案.

四、将试卷(卡) 、试题供人窥视、抄袭.

五、左顾右盼、相互交谈、意图窥视他人答案或意图便利他人窥视答案,经制止后仍再犯者. 第五条 考生除必用书写、擦拭、作图文具外,不得将书籍、纸张或具有计算、通讯、记忆等功能之物品 置於抽屉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随身携带,违规者扣减其该科成绩五分,并得视其情节加重扣分 或该科成绩不予计分. 考生携带入场(含临时置物区)之手机、手表及所有物品,不得有发出声响或有足以妨碍试场安 宁秩序之情形;

个人之医疗器材如助器等,须先报备并经检查方可使用;

违者均比照前项规定 论处. 第六条 考生应试时不得饮食、抽菸、嚼食口香糖等,或无故扰乱试场秩序影响他人作答,违者初次予以 劝告,经劝告后仍再犯者即请其离场,该科不予计分;

拒不出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考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试中饮水或服用药物时,须於考试前持相关证明报备同意, 在监试人员协助下饮用或服用,违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项规定论处. 第七条 考生试卷(卡)若有遗失,应於接到补考通知后,即行到场补考,拒绝补考者该科试卷(卡)不 予计分. 第八条 考生如有本办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当之行为者,得由监试或试务人员予以登记提请委员会,依 其情节轻重予以适当处理. 第九条 应考考生若有舞弊情事,经检举并查证属实者,即按前面各项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校各学系、所专业科目测验如另有规定,考生得一律遵守. 入场及作答前事项 第十一条 考生应按规定之考试开始时间入场. 考试开始二十分钟后,考生不得入场,该科不予计分. 前项经监试人员制止后仍强行入场者,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十二条 考生应携带准考证及国民身分证正本(或有效期限内之护照、附加照片之健保卡、汽机车驾照) 入场应试,未带准考证不得入场,惟经监试人员核对确认系考生本人无误者,准予应试,惟至 当节考试结束铃(钟)声响毕前,准考证仍未送达者,或未依规定向本校办理申请补发手续者, 则扣减各该科成绩三分,至零分为限.申请补发准考证不予扣分,但以一次为限. 未携带国民身分证正本(或有效期限内之护照、附加照片之健保卡、汽机车驾照) ,经试务人员 核对报名考生报名资料相符且拍照存证后先行应试,考生不得因核对资料之时间而要求延长应 试时间,并於应试次日下午五时前,亲持身分证件正本补验,若未依规定期限内送达或补验, 该科成绩不予计分. 第十三条 考生应按编定之试场及座位应试,在开始作答前应先检查试卷(卡) 、准考证、座位之号码是否 相同,如有不同,应即举手请监试人员处理. 在同一试场坐错座位者,依下列方式分别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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