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08-31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二)互相传递试卷、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的;

(三)持伪造证件参加考试的;

(四)本人离开考场后,在考试结束前,传播考试试题及答案的;

(五)使用禁止带入考场的通讯工具、规定以外的电子用品的;

(六)其他应当给予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处理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之一的, 给予其当次全部 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并将其违纪违规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 长 期记录:

(一)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九条 应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 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并责令离开考场;

情节严重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第八 条的规定处理;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 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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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应试人员的;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应试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者 成绩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 由证书签发机构宣布证书或者成绩证明无效, 并按照本规 定第七条处理. 第十一条 在阅卷过程中发现应试人员之间同一科目作答内容雷同, 并经阅卷专家组确 认的, 由考试机构或者考试主管部门给予其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作答内容雷同 的具体认定方法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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