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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守则 -- 第IV 类别船只安全标准 (根渡檀(本 地船只)条 例》(第

548 章)第8条而制订)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海事处 本地船舶安全组 (2016 年9月版) i 更新及修改记录本工作守则乃根渡檀(本 地船只)条 例》第548 章第8条发出,於2006 年12 月29 日在宪报首次刊登公告,并於2007 年1月2日正式生效.

随后之更新及修改记录将会不时通过刊宪方式通知业界.本表格是用作保存守则之修改历程之良好记录.修改编号 刊宪编号 刊宪日期 生效日期 提要及页号

1 第7422 公告 11.11.2011 25.11.2011 全部修订

2 第3790 公告 29.05.2015 29.05.2015 修订第 VI 章第 1.1 节3第3790 公告 29.05.2015 29.05.2015 在第 VI 章加入新的第 1.1A 节4第4986 公告 02.09.2016 02.09.2016 加入新的第 VI 章第 2.4 节和 2.5 节5第4986 公告 02.09.2016 02.09.2016 修改附件

7 及7A

6 第4986 公告 02.09.2016 02.09.2016 修改第 VII 章第 4.1 至4.4 节及第 5.1 节[注(F)] ii 序言1《商船(本地船只)条例》(以下称为 条例 )就规管与管制香港境内的本地船只, 以及就影响本地船只的其他事宜,包括船只之航行及海上(不论在香港水域以内或 以外)安全事宜而订定条文.

2 本工作守则乃根锰趵

8 条经处长核准和发出,配合在《商船(本地船只)(安 全及检验)规例》下处长订明的标准,旨在订定设计、建造、维修、检验本地船只 可接受的技术和安全标准.并在《商船(本地船只)(证明书及牌照事宜)规例》相关规 定下,本守则订明船只在安全运作上实际须要的指引做法.

3 该条例第

9 条中,解释在进行的法律程序中使用核准的工作守则,其内容节录如 下: (1) 凡任何人不依循根趵

8 条核准的工作守则的条文,此事本身并不 使他可被人循民事或刑事法律程序起诉,但如在根咎趵械姆 程序中,任何人被指称违反了本条例所订规定,而在所指称的违反发生 时,已有关於该项规定的经核准的工作守则,则第(2)款就该等法律程序 在该等守则方面具有效力. (2) 凡有人指称本条例所订的某规定遭违反,而某指明当局觉得某工作守则 的条文是与该规定有关的,则该条文在有关的根咎趵械姆沙 序中可获接纳为证;

如已证明在关键时间该守则的条文不获依循,而 该指明当局觉得该条文是与为证实该规定遭违反而有必要证明的事项有 关,则在没有证っ骶透檬孪疃愿霉娑ㄒ岩砸姥锰跷囊酝獾钠渌 方式获遵从的情况下,该事项须视为已获证明. (3) 在根咎趵械姆沙绦蛑,指明当局觉得属第

8 条所指公告的标 的之工作守则,在没有相反证那榭鱿,须视为该公告的标的. iii 内容序言 页第I章通则

1 第II 章 检查和发证 (本章适用於获允许运载不超过

60 名乘客及出租以收取租金 或报酬的第 IV 类别船只)

12 第III 章 船体、机械与电力装置 (本章适用於获签发 检查证明书 及允许运载不超过

60 名 乘客及出租以收取租金或报酬的第 IV 类别船只)

15 第III-A 章 船体、机械与电力装置 (本章适用於获签发 验船证明书 及允许运载超过

60 名乘 客或总吨位在

150 以上或属创新建造的第 IV 类别船只)

19 第III-B 章 船体、机械与电力装置 (本章适用於总吨位在

150 或以下及非被出租以收取租金或报酬 的新建或现有第 IV 类别船只)

20 第IV 章 乘客和船员舱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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