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8-29

该 等人员 或当局只可为上述目的而使用该等资料.《美国协定》并没有条文容许把交换所得的资料用作其他非税务用途.因此,双方均不得向其他非执行上述目的之执法机关披露或转交所交换的商业资料. 18. 涂谨申议员重申,他极之关注 在《合规法案》实施后, 美国会否根睹拦ā诽岢龃罅孔柿辖换磺肭.他认为这样不但会令香港市民及香港公司在向税务局提供资料方面承受沉重的合规负担,对税务局的资源亦会造成严重影响.故此,他表示将会动议议案废除该命令4 , 使政府当局与美国方面再次展开磋商,为香港争取更佳条款. 19. 政府当局强调,在 与美国 就交换协定进行磋商时已尽最 大努力,务求争取对香港最有利的条款,包括删除海外税务调查的条文、采用正面载列的方式罗列所涵盖的税项种类和披露资料的时限.倘若该命令不幸被立法会废除,难免会令人质疑香港是否仍致力支持国际社会提升税务透明度的工作.此外,在没有该命令的情况下,香港将无法与美国签订《跨政府协议》.这会令香港的海外金融机构需要承受《合规法案》下更繁重的合规负担.政府当局强调,从实际层面来说,即使该命令 被废除,美国亦绝对不会同意采取一个偏离经合组织协定本的表述方式.

4 涂谨申议员於2014年 5月 21日作出拟於2014年 5月 28日立法会会议席上动议上述议案的预告,但立法会由於须继续审议《2014年拨款条例草案》而未能处理有关议案.6《美国协定》与经合组织交换协定本的比较 20. 小组委员会察悉, 《美国协定》 的条文大致上以经合组织 2002年版本的交换协定本作为基础,但当中亦有若干改动,以回应美国的意见或本港的需要,而有关改动是经合组织本注释所容许的.应小组委员会的要求,政府当局已提供《美国协定》与经合组织交换协定本的比较资料,并阐释两者的主要分别 (有关资料载於附 录II).小组委员会察悉,经合组织交换 协定本载有 16项条文,而《 美国协定》则有 11项条文.《美国 协定》在海外税务调查、实 施法例、语言、其他国际协定/安排 及交存安排方面没有采用本的条文.双方同意不采用有关条文,原因之一是为求简明,另外的原因是就双边协定而言无须订立有关条文,或有关条文与 双方的政策并不合. 21. 关於小组委员会询问在《美国协定》下处理资料交换请求的成本应由哪一方负责的问题,政府当局指出,根ǖ8条,被 请求方会承担就回应资料交 换请求提供协助所产生的 一般成本,而提出请求的一方须承担所产生的非一般成本(如 有的话). 非一般成本的例子包括第三方就进行研究而收取的费用、聘用专家、传译员或翻译员的 成本、资 料交换请求涉及的讼 费,以及索取书面供词及证供的成本.政府当局向小组委员会保证,对於美国方面提出可能涉及进行研究或聘用专家的特别要求,税务局会审慎地作出考虑. 《美国协定》下的资料交换机制的操作 22. 小组委员会委员极为关注,在 《合规法案》实施后,美国 税务当局或会采取严厉措施,打击美国人或美国实体逃税的个案,因此美国方面的主管当局或会向税务局提出大量资料交换请求.小组委员会强调,税务局必须以审慎的态度,并须以证怯泄胤矫娴纳谱魑,审视由美国主管当局提出的资料交换请求,确保每宗请求均符合《 美国协定》所 订的条件,并确保所提出的并非打探性质的资料交换请求(即 属猜测性质,与某税务查讯或调查没有明显关联的请求 ). 23. 政府当局强调,根 献橹贫┑墓时曜,资料 交换请求必须与施行和执行请求方就全面性协定或交换协定所涵盖的税项的税务法律可预见相关.被请求方没有责任就打探性质的请求提供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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