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8-29
立法会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会 CB(1)1601/13-14号文件档号: CB1/SS/11/13 《税务 (税项资料交换)(美国)令 》 小组委员会报告 目的本文件汇报《税务(税项资料交换)(美国)令》小组委员会 (下称 小组委员会 )的商议工作.

背景2. 一直以来,政府的首要政 策是与香港的贸易和投资夥伴 签订全面性避免双重课税协定(下 称 全 面性协定 ), 作为促进香港商业活动的措施,尽 量减少出现双重课税1 的情况.所有夥伴 之间签订的全面性协定均载有税务资料交换机制,让全面性协定的夥伴能够因应本 身的税务事宜交换资料. 3. 根煤献饔敕⒄棺橹(下 称 经 合组织 )税务透明化及有效交换资料全球论坛 (下称 全球论坛 ),一 个税务管区须 同时备有全面性协定和税务资料交换协定(下 称 交 换协定 )这两种资料交换工具.交换协定是一种并不提供双重课税宽免的税务资料交换协议.全球论坛较早时评估香港是否符合资料交换国际标准时,曾建议香港应制订法律框架,让香港可与其他税务管区签订交换协定,否则香港便可能会被视为不合作的税务管区.立法会於2013 年7月10 日制定《2013 年税务(修 订)(第 2号 )条例》,让香港能与其他税务管区签订独立的交换协定.

1 双重徵税一般指两个或以上地区向同一名纳税人就相同的事项和相同的期间徵收类似的税项.2《税务 (税项资料交换)(美国)令 》 4. 政府於2014年 3月 25日签订香港特别行政区与美国关於税项资料交换的协定 (下称 《美国协定》 ). 《 美国协定》是 香港 与其他税务管区订立的第一份交换协定.《税务(税 项资料交换)(美国)令 》 (2014年第54号法律公告)(下称 该 命令 )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端拔裉趵(第112章 )第 49(1A)条订立,以实施《美国协定》2 .该命 令於 2014年 4月 25日刊登宪报,并於 2014年 4月 30日的立法会会议席上提交立法会按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处理.该命令将於 2014年 6月 20日起生效. 小组委员会5. 在2014年 5月 2日举行的内务委员会会议上,委 员同意成 立小组委员会研究该命令.小组委员会的委员名单载於附 录I. 小组委员会由涂谨申议员担任主席,曾与政府当局举行3次会议,以审议该命令. 6. 为了让小组委员会有更充裕的时间研究该命令,小组委员会主席曾作出预告,拟在2014年 5月 21日的立法会会议上动议议案,延展该命令的审议期至 2014年 6月 18日.然而,由於2014年 5月 21日及5月 28日的立法会会议继续审议《2014年拨款条例草案》,该项议案未能在上述会议上处理,故此对该命令作出修订的期限已於 2014年 5月 28日届满. 小组委员会的商议工作 全面性协定及交换协定的政策 7. 小组委员会察悉,全面性 协定有利於促进香港与其他税 务管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及人才互通,故此扩展香港的全面性协定网络,是政府一贯的首要政策.小组委员会委员询问,香港为何与美国签订交换协定而非全 面性协定.此外,小组委员 会委员关注到,由於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徵税的原则,透过交换资料来打击逃税个案,所得到 的财政利益仅属有限.

2 《 美国协定》的条款概要载录於该命令.38. 政府当局强调,政 府的首 要政策仍然是扩展香港的全面 性协定网络.然而,根质钡墓时曜,一个税务管区须同时备有全面性协定和交换协定这两种资料交换工具.就此方面,《 2013年税务(修 订)(第 2号 )条例》为 香港提供法律框架,让香港可在有需要时与其他税务管区签订交换协定.再者,根质钡墓时曜,属 意签订 全面性协定而非交换协定,不能 构成拒绝签订资料交换协定的理由.因此,虽然政府当局已多次游说有意与香港就交换协定展开磋商的税务管区改为与香港签订全面性协定,若该等税务管区对政府当局提出的反建议不表兴趣,政府当局别无选择,必须与他们就交换协定展开磋商.美国便是一个例子.政府当局补充,个别税务管区在考虑是否与其他税务管区签订全面性协定时,有本身的考虑因素,例如忧虑税收的潜在损失,或 在全面性协定以外是否 有其他方法处理双重课税的问题. 9. 政府当局表示,目前亦正与若干税务管区(例如丹麦、挪威及瑞典)磋 商订立交换协定.尽管如此,作为一项方便营商的措施,香港会继续致力扩展与贸易和投资夥伴的全面性协定网络.尽管政府当局或会与某些税务管区订立交换协定,但不排除日后可能会与个别感兴趣的税务管区寻求订立全面性协定. 《美国协定》与《海外帐 户税收合规法案》的衔接 10. 小组委员会查询 《美国协定》 与美国 《海外帐户税收合规 法案》(下称 《合规法案》 )的关系,以及香港采用《美国协定》 作为资料交换机制以配合《合 规法案》的实施方面的安排. 11. 政府当局解释,与 美国签 订交换协定的主要目的是履行 香港在提升税务透明度方面的国际责 任.此外, 《合规法案》3 是美国订立的反逃税机制,旨在识别为了向美国税务局隐瞒其收入及资产而在非美国金融机构 (即《合规法案》中所称的 海外金 融机构 )开立帐户的美国纳税人,故此,《美国协定》与香港的 海外金融机构对《合规法案》的整体遵行情况相关. 《合规法案》 主要规定海外金融机构(包 括在香港的金融机构)须 向美国税务局申报美国纳税人的财务帐户资料.海外金融机构如未有遵从《合规法案》的申报规定,美国政府会对违规海外金融机构所收取的若干来自美国的付款总额徵收 30%预扣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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