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8-29
1 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份有限 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致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根据贵部

2019 年5月8日下发的 《关于对江苏华盛天龙光电设备股 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 (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19】第143 号,以下 简称 问询函 ) ,公司各部门联合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核查和落实,现就问询 函所涉及的问题说明如下: 1.

2018 年7月,你公司与自然人潘燕萍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向其转让所持 常州市天龙光电设备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常州天龙 )55%股权, 作价 2,800 万元, 定价依据为常州天龙截至评估基准日按资产基础法评估的净资产值.协议规定,受 让方应该于合同签订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内支付

800 万元,工商变更后的

2 个工作日 内支付 1,000 万元,工商变更后

60 天内支付 1,000 万元.在潘燕萍未支付第一笔款 项的情况下,你公司配合潘燕萍于

2018 年7月23 日完成工商变更手续并退出了常 州天龙董事会.截至报告期末,潘燕萍仍未支付股权转让款.2019 年1月,你公司 向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支付股权转让款及相关违约金.

2019 年2月, 常州天龙以加工合同纠纷提起诉讼, 要求你公司支付

2011 年为你公司 备货产生的定做款 2,075 万元.年报显示你公司因该股权处置确认收益

801 万元, 对2,800 万元应收股权转让款仅按账龄计提

140 万元坏账准备,对常州天龙的

615 万元预付款未计提坏账准备. (1)请结合你公司发展战略、常州天龙的经营及财务情况补充说明处置该项股 权的原因,以及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的原因及合理性;

(2) 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在潘燕萍未支付第一笔款项的情况下即配合其完成工商 变更手续的原因;

(3)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对该笔股权处置确认

801 万元收益的核算过程,并结合 转让价款的可回收性说明收益确认的会计依据及合理性;

(4) 请补充说明你公司与常州天龙加工合同纠纷的交易背景以及截至回函日的

2 案件审理进展;

(5)请结合上述事项说明你公司对股权转让应收款仅计提

140 万元坏账准备、 对常州天龙的预付款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1)请结合你公司发展战略、常州天龙的经营及财务情况补充说明处置该项股 权的原因,以及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作价依据的原因及合理性;

1.处置子公司常州天龙股权的原因 (1)公司近年来产品结构单一,技术落后,缺乏市场竞争力,目标客户资信一 般,大量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再加上设备制造行业资金垫付严重、收入确认周 期长等不利因素,生存已步履维艰,必须寻求转型. (2)常州天龙主要业务是单晶炉、多晶炉炉体、炉桶加工配套,以及药机、容 器等生产、销售,为公司产品体系配套供应商.近年来,公司产品订单日趋减少, 而常州天龙未能承接外部订单,业务量大幅萎缩,经营情况恶化,继续存续已不能 为公司创造经营效益. 常州天龙近三年一期收入利润指标如下: 单位:万元 期间

2015 年度

2016 年度

2017 年度

2018 年1-6 月份 营业收入 10,906.71 10,636.72 8,527.43 421.18 净利润 -1,513.43 381.02 -772.32 -590.70 为维护股东利益,同时实现公司尽快转型,公司发展战略是要淘汰落后产能、 剥离非盈利业务,因而出售常州天龙股权. 2.常州天龙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原因: (1)与上市公司比较,常州天龙的股权相对封闭,无法获得可比且有效的市场 参照对象,同时由于其市场公开资料较为缺乏,亦无法获得可比且有效的市场参照 对象,难以采用市场法. (2)近年常州天龙收益波动较大且处于微利或亏损状态,未来的经营风险难以 量化,收益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不具备采用收益法评估的条件. 综上所述,结合股权特点和收益情况,常州天龙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为作 价依据是合理的. (2) 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在潘燕萍未支付第一笔款项的情况下即配合其完成工商 变更手续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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