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2019-08-28

1、非流通股

9000 75.00 - -

2、流通股

3000 25.00

12000 100.00 其中:存在限制条件的流通股 - -

8400 70.00 无限制条件的流通股

3000 25.00

3600 30.00

3、股份总计

12000 100

12000 100

6、未明确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东所持股份的处理办法 公司第四大股东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社会法人股7,495,999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5%) , 因与深圳市国汉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 被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其持有的公司社会法人股7,495,999股, 冻结期限自2005年11月14日起至2006年11月13日止. 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江苏远东 承诺在本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得相关股东会议审议通过后, 如果其他非流通股股 东中有不愿意或没有能力按照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中的支付安排支付对价的, 江苏远东承诺愿意代替这些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其应承担的对价, 但 被代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在办理其持有的非流通股股份上市流通时, 应先征得 江苏远东的同意,并由本公司向上交所提出该等股份的上市流通申请,江苏远东 保留向被代付对价的非流通股股东追偿自己所代付对价的权利.

(二)保荐机构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见 公司此次股权分置改革的保荐机构金元证券对本次改革对价安排的分析意 见如下:

10 流通股因拥有流通权而使其价值高于非流通股.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后,从 理论上讲,流通权的价值将归于零,流通股市盈率将降低至完全市场市盈率.假定: R 为非流通股股东为使非流通股份获得流通权而向每股流通股支付的股份数 量,股权分置改革前的市盈率为(P/E)1,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的合理市盈率为 (P/E)2.为保护流通股股东利益不受损害,则R至少满足下式要求: (P/E)1=(P/E)2*(1+R) 根据该模型计算的对价支付水平为向流通股股东每

10 股支付 1.1 股.根据 方案, 包括江苏远东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三普药业全体非流通股股东向方案实施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支付 6,000,000 股,即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流通股将获得

2 股的对价安排,高于理论对价测算水平. 该方案实施后,对于相关股东会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流通股股东,在无 需支付现金的情况下, 将获得其原持有流通股数 20%的股份 (该等股份将立即上 市流通) ,其占三普药业的股东权益比例也较股权分置改革实施前增加 20%.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认为:三普药业的非流通股为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对 价安排水平相当于向流通股股东每持有

10 股流通股支付

2 股对价,高于理论对 价测算水平,体现了 尊重市场规律,有利于市场的稳定和发展,切实保护投资 者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的原则,对价安排水平较为合理.

(三)非流通股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及有关安排

1、非流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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