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08-29
法定最低工资: 雇主及雇员参考指引 每小时 34.

5 元2017 年5月1日起实施 劳工处

2017 年4月1目录 页数

1 绪言

2 2 立法的目标、原则和精神

3 3 法例的适用范围

5 4 法例的应用 A. 如何计算工作时数 - 留驻雇佣地点当值时间 - 交通时间 - 用膳时间 - 候召或候命时间 - 其他情况

7 B. 雇主须支付雇员未达最低工资时的薪酬差额

15 C. 须就工资期支付予雇员的工资

18 D. 雇佣合约条文不能抵触法例

30 5 雇主须备存雇员的总工作时数纪录(如适用)

31 附录

1 对指定的实习学员及某类工作经验学员的豁免

35 附录

2 查询

39 备注:为说明之用,涉及非整数运算的例子会以四舍五入进位至小数点后 一位的方法计算.

2 1 绪言 ? 由2017 年5月1日起, 法定最低工资水平由每小时 32.5 元 调升至每小时 34.5 元1 .如工资期横跨

2017 年5月1日, 在计算该工资期的最低工资时, 34.5 元的法定最低工资水平 适用于

2017 年5月1日或之后的工作时数. ? 本参考指引尽量列举出不同的个案及较常见的例子, 让雇主 和雇员了解《最低工资条例》的应用情况.我们相信这些例 子,已涵盖绝大部分有关计算法定最低工资的情况.然而, 基于雇佣模式的多样化, 本参考指引难以列举所有有关计算 法定最低工资的情况.雇主和雇员如就其个别情况有所查 询, 可致电

24 小时的查询热线

2717 1771 (由「1823」 接听) . ? 对《最低工资条例》(第608 章)的诠释,应以法例原文为 依归. 《最低工资条例》的原文已上载于律政司的「电子版 香港法例」,网址是 www.elegislation.gov.hk.

2017 年4月修订

1 法定最低工资于

2011 年5月1日开始实施,首个法定最低工资水平 是每小时

28 元;

其后法定最低工资于

2013 年5月1日调升至每小时

30 元及于

2015 年5月1日调升至每小时 32.5 元.

3 2 立法的目标、原则和精神 ? 《最低工资条例》 确立法定最低工资制度, 目的是在防止工 资过低、 减少低薪职位流失、 维持本港经济发展及竞争力等 重要考虑中,取得适当平衡. ? 法定最低工资以时薪为单位, 基本原则是雇员在任何工资期 的工资,按他在该工资期内的总工作时数以平均计算,不 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水平. 推行法定最低工资本身, 并不改 变或影响雇主与雇员按照雇佣合约及《雇佣条例》采用的 支薪模式(即以月薪、周薪、日薪、时薪或件薪等方式聘用 和支薪). ? 《最低工资条例》的重要条文(例如工资的定义)尽量紧贴 《雇佣条例》,以确保法例的一致性和有效执法,避免对 劳资双方产生混淆,以及尽量减轻雇主的遵行成本. ? 《最低工资条例》和《雇佣条例》皆没有规定用膳时间和 休息日必须为有薪.用膳时间和休息日有薪与否,属雇佣 服务条件,由劳资双方议定.法定最低工资的计算,涉及 用膳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数及/或是否有薪、休息日是否 有薪、 工资期、 工资的计算、 佣金的计算以及支付安排等. 劳资双方如有需要,应透过沟通和协商,在合法、合情和 合理的基础上就雇佣合约的条款寻求共识.根据《雇佣条 例》,雇主不可以单方面更改雇佣合约的条款.劳工处会 积极协助劳资双方解决问题,以取得共识.雇员如怀疑其 雇佣权益受损,可向劳工处求助,劳工处会积极跟进.任 何雇佣合约的条款,如有终止或减少雇员享有法定最低工 资的保障,即属无效. ? 员工是企业的宝贵资产. 我们呼吁雇主应善待员工, 以维持 良好的劳资关系. 雇主在考虑改动任何雇佣服务条件时, 宜 审慎评估有关安排对劳资双方所带来的影响. 劳资双方必须

4 充分沟通, 雇主如能对雇员的合理诉求作出积极及诚意的回 应, 雇员对公司的认同和对工作的热诚必定提高, 有利企业 的营运和业务,最终达致劳资双赢.

5 3 法例的适用范围 ? 法定最低工资适用于所有雇员,不论他们是月薪、周薪、日薪、时薪、件薪、长工、临时工、全职、兼职或其他雇员, 也不论他们是否按《雇佣条例》的「连续性合约」2 受雇, 但不适用于下列人士: ? 《雇佣条例》所不适用的人士3 ? 留宿家庭佣工 这是指免费居于受雇工作的住户的家庭佣工(包括家务 助理、护理员、司机、园丁、船工或其他私人佣工) , 不论该佣工的性别、种族及国籍. 注意: 以下人士并不属于留宿家庭佣工, 故法定最低工资适用 于他们: - 不是免费居于受雇工作的住户的家庭佣工 - 不是家庭佣工的留宿雇员 ? 指定的实习学员,以及正处于获豁免学生雇用期的工作 经验学员(有关详情请参阅附录 1)

2 根据《雇佣条例》 ,雇员如连续受雇于同一雇主

4 星期或以上,而每 星期最少工作

18 小时,他的雇佣合约便属「连续性合约」 .

3 《雇佣条例》不适用于:(a)雇主家属与雇主同住的雇员r(b)《往 香港以外地方就业合约条例》所界定的雇员r(c)根据《商船(海员) 条例》 所指的船员协议而服务的人,或在并非于香港注册的船上服务 的人r及(d)按照《学徒制度条例》注册的学徒.就(d)而言,虽然《雇 佣条例》 内的若干规定适用于有关的注册学徒,但法定最低工资并不 适用于他们.

6 注意: 残疾雇员 ? 法定最低工资亦适用于残疾雇员.为了在残疾雇员的工 资保障和就业机会两者之间取得适当平衡, 《最低工资条 例》同时为他们提供特别安排,让因残疾以致生产能力 可能受损的残疾雇员,有权选择进行生产能力评估,从 而厘定他们应获得不低于法定最低工资的薪酬,或收取 按评估的生产能力厘定的工资.启动生产能力评估的权 利只属于残疾雇员, 而并不属于雇主. 劳工处已印备 《法 定最低工资制度的残疾雇员生产能力评估简明指引》 , 以 介绍详情. 自雇人士 ? 《最低工资条例》紧贴《雇佣条例》 ,法定最低工资并不 适用于判头或自雇人士.有关「雇员」与「判头或自雇 人士」的分别,可参考《雇员?判头/自雇人士?》单张. ? 如双方实质上存在雇佣关系,即使雇员在合约中被称为 判头或自雇人士,雇主仍必须履行他在有关法例下的责 任,亦可能要负上触犯有关法例的刑责. ? 如雇主单方面将雇员转为判头或自雇人士,雇员可根据 《雇佣条例》及普通法,向雇主追讨补偿.雇员在考虑 转为判头或自雇人士身份前,必须审慎评估利弊,包括 可能因而丧失的雇佣权益.

7 4 法例的应用 A. 如何计算工作时数 ? 雇员有权就任何工资期,获支付不少于最低工资的工资. ? 雇员于工资期的总工作时数(不足一小时亦须计算在内) , 乘以法定最低工资水平,所得的款额便是该工资期的最低 工资. ? 用以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 包括雇员按照雇佣合约、 在 雇主同意下或根据雇主的指示: ? 留驻雇佣地点当值的时间,而不论当时有否获派工作或 获提供培训;

或?在关乎受雇工作的情况下用于交通的时间,但不包括用 于往来居住地方及雇佣地点(位于香港以外的非惯常雇 佣地点除外)的交通时间. ? 雇佣地点是指符合以下说明的任何地点: 雇员按照雇佣合约、 在雇主同意下或根据雇主的指示, 为执 行工作或接受培训而留驻该地点当值.

8 留驻雇佣地点当值时间 例子 1: 按照雇佣合约,雇员于上午

9 时至下午

1 时,以及下午

2 时至

6 时在公司工作.此外,他在雇主同意下或根据雇主的指示, 于下午

6 时至

7 时期间超时工作.该雇员由上午

9 时至下午

1 时以及下午

2 时至

7 时的时间,均属于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 数. (备注: 有关用膳时间是否属于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 请参阅下文用膳时间部分的资料. ) 例子 2: 在上述例子 1,基于个人原因(例如避开交通挤塞) ,该雇员于 上午

8 时30 分已回到公司. 在计算最低工资时, 由于该雇员并 非按照雇佣合约、在雇主同意下或根据雇主的指示,为执行工 作而留驻公司当值, 该公司在上午

8 时30 分至

9 时期间并非 《最 低工资条例》所界定的雇佣地点,因此在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 时数时,不应计入该段上午

8 时30 分至

9 时的时间. 例子 3: 雇员根据雇佣合约的工作时间至下午

6 时为止.然而,他从下 午6时至

6 时15 分基于个人原因留在办公室, 期间他并非按照 雇佣合约、在雇主同意下或根据雇主的指示,为执行工作而留 驻该办公室当值.在计算最低工资时,该办公室在下午

6 时至

6 时15 分期间并非《最低工资条例》所界定的雇佣地点,因此 在计算最低工资的工作时数时,不应计入该段下午

6 时至

6 时15 分的时间.

9 例子 4: 雇员根据雇主的指示到香港以外的地点 (例如公司内地的厂房) 公干,雇主在雇员停留期间向他提供免费住宿及/或膳食.如 该雇员于停留期间的某段时间内,并非按照雇佣合约、在雇主 同意下或根据雇主的指示,为执行工作或接受培训而留驻雇佣 地点当值 - 例如睡觉时间、个人消遣时间 - 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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