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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30484-2013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pollutants for battery industry (发布稿) 2013-12-27发布 2014-03-01实施 发布环境保护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I目次前言.

II

1 适用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2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4

5 污染物监测要求.9

6 实施与监督.12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 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 污染,促进电池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工业企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对重点区域规 定了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电池工业企业排放恶臭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 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 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 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电池工业新建企业自

2014 年3月1日起, 现有企业自

2014 年7月1日起, 其水和大气 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8978-1996)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是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 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 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 按照批 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环境保护部 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13 年12 月16 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14 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1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池(包括锌锰电池(糊式电池、纸板电池、叠层电池、碱性锌锰电池) 、 锌空气电池、锌银电池、铅蓄电池、镉镍电池、氢镍电池、锂离子电池、锂电池、太阳电池) 工业企业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 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电池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以及电池工 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保护设施设计、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 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企业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放水污 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

6920 GB

7469 GB

7470 GB

7471 GB

7475 GB

7484 GB

11893 GB

11901 GB

11906 GB

11907 GB

11910 GB

11911 GB

11912 GB

11914 GB/T

15432 GB/T

16157 HJ

487 HJ

488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水质 总汞的测定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水质 铅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水质 镉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水质 锰的测定 高碘酸钾分光光度法 水质 银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水质 氟化物的测定 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2 HJ

489 HJ

490 HJ

537 HJ

538 HJ

543 HJ

544 HJ

547 HJ

548 HJ

549 HJ

550 HJ

597 HJ/T

27 HJ/T

30 HJ/T

38 HJ/T

42 HJ/T

43 HJ/T

45 HJ/T

55 HJ/T 63.1 HJ/T 63.2 HJ/T 63.3 HJ/T 64.1 HJ/T 64.2 HJ/T 64.3 HJ/T

67 HJ/T

75 HJ/T

195 HJ/T

199 HJ/T

341 HJ/T

344 水质 银的测定 3,5-Br2-PADAP 分光光度法 水质 银的测定 镉试剂 2B 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铅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固定污染源废气 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 固定污染源废气 硫酸雾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气的测定 碘量法(暂行)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水质 总钴的测定 5-氯-2-(吡咯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暂行) 水质 总汞的测定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气的测定 甲基橙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沥青烟的测定 重量法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镍的测定 丁二酮肟-正丁醇萃取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镉的测定 对-偶氮苯重氮氨基偶氮苯磺酸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水质 汞的测定 冷原子荧光法 水质 锰的测定 甲醛肟分光光度法(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9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电池工业 battery industry

3 指以正极活性材料、负极活性材料,配合电介质,以密封式结构制成的,并具有一定公 称电压和额定容量的化学电源以及利用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太阳电池的制造业. 3.2 糊式电池 paste-lined cell 用被电解质浸湿的淀粉凝胶作隔离层的原电池. 3.3 碱性锌锰电池 alkaline zinc manganese battery 含碱性电解质,正极为二氧化锰,负极为锌的原电池. 3.4 纸板电池 paper-lined cell 用浸透电解质的纸板作隔离层的原电池. 3.5 锌空气电池 zinc air battery 以大气中的氧气为正极活性物质, 以锌为负极活性物质, 含碱性或盐类电解质的原电池. 3.6 锌银电池 silver zinc battery 含碱性电解质,正极含银,负极为锌的电池. 3.7 扣式电池 button cell 总高度小于直径的圆柱形电池,形似硬币或纽扣. 3.8 铅蓄电池 lead acid battery 又称铅酸蓄电池.含以稀硫酸为主的电解质、二氧化铅正极和铅负极的蓄电池. 3.9 镉镍电池 nickel cadmium battery 含碱性电解质,正极含氧化镍,负极为镉的蓄电池. 3.10 氢镍电池 nickel-metal hydride battery 含氢氧化钾水溶液电解质,正极为氢氧化镍,负极为金属氢化物的蓄电池. 3.11 锂电池 lithium cell 含非水电解质,负极为锂或含锂的电池. 3.12 锂离子电池 lithium ion battery 含有机溶剂电解液,利用储锂的层间化合物作正极和负极的蓄电池. 3.13 太阳电池 solar cell 将太阳辐射能直接转换成电能的器件. 3.14 硅太阳电池 silicon solar cell 以硅为基体材料的太阳电池. 3.15 非晶硅太阳电池 amorphous silicon solar cell 用非晶硅材料及其合金制造的太阳电池. 3.16 现有企业 exsi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电池工业企业或生产 设施. 3.17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 改建、 扩建的电池生产设施建设 项目. 3.18 排水量 effluent volume 指生产设施或企业排出的、 没有使用功能的污水的量. 包括与生产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

4 各种外排废水(含厂区生活污水、厂区锅炉和电站排水等) . 3.19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benchmark effluent volume per unit product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单位电池产品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20 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指自排气筒(或其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 3.21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 273K,压力为 101325Pa 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各项大气污染物标准值均以 标准状态下的干空气为基准. 3.22 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指电池工业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实际边界. 3.23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public wastewater treatment system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 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 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 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 以上. 3.24 直接排放 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25 间接排放 indirect discharge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1 自2014 年7月1日起至

2015 年12 月31 日止,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 放限值. 4.1.2 自2016 年1月1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自2014 年3月1日,新建企业起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单位:mg/L(pH 值除外) 序号 污染物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 放监控位 置 直接排放 间接 排放 锌锰/锌银/ 锌空气电 池 铅蓄 电池 镉镍/氢镍 电池 锂离 子/锂 电池 太阳 电池

1 pH 值6~9 6~9 6~9 6~9 6~9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2 化学需氧量

100 100

100 100

100 150

3 悬浮物

70 70

70 70

70 140

4 总磷 1.0 1.0 1.0 1.0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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