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2019-12-19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航班延误或取消保险条款(B款) (众安备-其他【2015】附304号) 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主合同而成立.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 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 力亦同时终止;

主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 投保人可选择投保以下一项或多项保障.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在投保的保障范 围及对应的保险金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如投保人同时投保下述任意两项或三项保障内容的, 则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较高的一项予以赔付,且航班取消保障及航班返航/备降保障按航班的 最终状态给予赔付:

(一)航班延误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实际搭乘的保险合同内载明的航班, 非因被保险人本人的 原因或责任免除约定的情形发生延误的, 且延误时间达到保险合同所载明的时间, 视为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按本附加合同的约定负责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合同中的"延误时间"可按如下方式计算,并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1)自被保险人实际搭乘航班的原定起飞时间开始计算,至该航班实际起飞时间 为止;

或(2)自被保险人实际搭乘航班的原定到达目的地的时间开始计算,至被保险人搭 乘航班到达目的地的实际时间为止;

或(3)保险合同载明的其他计算方式. 起飞时间或到达目的地时间以航班承运人实际发布的或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方数 据为准.

(二)航班取消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保险合同内载明的航班, 在预定起飞时间后被宣 布取消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三)航班返航/备降 在保险期间内, 被保险人实际搭乘的保险合同内载明的航班, 在起飞后发生返航或备降 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或由下列情形导致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班;

(二)任何情况下被保险人持有的客票状态为退票、改签、作废、失效的;

(三)发生航班延误、航班取消或航班备降返航的,被保险人未实际办理保险合同载明航 班的值机手续的;

(四)发生航班延误或航班备降返航的,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实际搭乘保险合同载明航 班的;

(五)战争、军事活动、劫机、罢工、骚动、暴动或恐怖活动;

(六)被保险人预定的航班于预定起飞时间前已经被宣告取消的;

(七)被保险人预订机票时,已获知可能导致其预定搭乘的航班延误或取消的情况或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罢工或其它工人抗议活动、任何自然灾害、旅行目的地突发传染病、或 军事演习;

(八)国家机关的执法或司法行为;

(九)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 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合同一致. 保险金申请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 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 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据;

(三)被保险人的航班订座及保险购买记录(若有);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或身份证明;

(五)被保险人的登机牌或登机证明;

(六)被保险人本人的银行账户信息;

(七)航空承运人出具的航班延误、取消或返航、备降证明;

(八)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与索赔有关的证明保险事故原因,损失程度的文件、资料. 释义 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航班: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固 定班次往来于商用机场的飞机、 直升机. 若上述所列的各种飞机用于非公共交通工具的目的 和用途,均不符合本条款中"航班"的定义.另政府、企业及私人的包机亦不在"航班"的 定义之内. 返航:指飞机在起飞后因故折返原始发地机场的情形. 备降:指飞机在飞行过程中不能或不宜飞往飞行计划中的目的地机场或目的地机场不适合着 陆,而降落在其他机场的情形. 值机:指乘客通过人工柜台、自助设备或者网络等方式领取登机牌(包括电子登机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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