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12-18
高唐县环境保护局 查封 (扣押)决定书 高环查 (扣 )字 (2019)1号 高唐县锦辉木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6MA3C1QUC9U 法定代表人 (负 责人):宋庆全 地址:高唐县琉璃寺镇 我局于 ⒛19年 2月 25日 对你 (单位)进行 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 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⒛19年 2月 18日 ,高 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高重指办 【 ⒛19】 6号文件)启 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责令你 (单位) 进行停产.

⒛19年 2月 25日 ,我 局执法人员对你 (单位)进行现场 检查,发 现你 (单位)拒 不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锅 炉投入使用, 两台热压机正常生产. 以上事实,有 高唐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文件、行政强 制现场笔录等证据为凭. 依据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 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 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 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可 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 措施 " 和《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 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五 )发 生较太、重大、特别重大 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在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未按照要求实施停产、停排、限产等措施,继 续排放污染物的 " 的规定,我 局决定对你 (单位) 一台锅炉、两台热压机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10日 (时 间从 ⒛19年 2月 26日 起至 ⒛19年 3月 7日止);

查 封设施、设各存放于高唐县 锦辉木业有限公司院内,在 此期间,你 (单 位)不 得擅 自损毁封条、 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 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 (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 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60日 内向高唐县人 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6个 月内向高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乐曦甯盆人口贝事漱当执涉案物品清单 高环查 (扣 )字 【 ⒛19】 1号乃%土月 Z日 执法证号: ~-昭泌y序号名称规格数量备注l锅炉每小时 60万/ 大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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