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被控制998 2019-12-17
1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 中银(备-家财)[2015]主11 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 )由保险单和/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条款、投 保单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是被保险人自有的,坐落于本保险单所载明地址内的下列家庭财产,可作为本 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 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二)室内装潢;

(三)室内财产:

1、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

2、衣物和床上用品;

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第三条 下列财产未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标 的.

(一) 属于被保险人代他人保管或者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第二条载明的财产;

(二)存放于院内、室内的非机动农机具、农用工具及存放于室内的粮食及农副产品;

(三)无人居住的房屋以及存放在里面的财产;

(四)经保险人同意的不属于第二条列明范围内的其他财产. 第四条 下列家庭财产不属于本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字画、邮票、艺术品、稀 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二)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文件、书籍、账册、

图表、技术资料、电脑软件及电子 存储设备和资料、以及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三)日用消耗品、各种交通工具、养殖及种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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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用于从事工商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财产和出租用作工商业的房屋;

(五)便携式电脑、无线通讯工具、照相器材、摄影(像)器材、数码电子产品、笔、打 火机、手表、眼镜,各种磁带、磁盘、影音激光盘;

(六)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竹竿、帆布、塑料布、纸板等为外墙、屋 顶的简陋屋棚及柴房、禽畜棚、与保险房屋不成一体的厕所、围墙;

(七)政府有关部门征用、占用的房屋,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处于 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八)其他不属于第二条、第三条所列明的家庭财产.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负 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暴雪、冰雹、冰凌、泥石流、崩塌、 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下沉;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 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 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 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七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骚乱;

(二)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暂居人员、家政服务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五)因计算机病毒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第八条 保险人对下列损失和费用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二)本合同载明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短路、断路、漏电、自身发热、烘烤等原因所造 成本身的损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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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坐落在蓄洪区、行洪区,或在江河岸边、低洼地区以及防洪堤以外当地常年警戒 水位线以下的家庭财产,由于洪水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五)保险标的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导致的损毁;

(六)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所造成 本身的损失;

(七)行政行为、司法行为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八)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九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其中:

(一)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自行确定.

(二)室内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不分项目的: 按各大类财产在保险金额中所占比例确定,即室内财产中的家用电器及文体娱乐用品占 40%, 衣物及床上用品占 30%,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占 30%.

(三)农机具等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根据当时实际价值分项目自行确定.

(四)其他特约财产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 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 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 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 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 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 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 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 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 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 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4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保 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的,保险人按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应当交付保险费的 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 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 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 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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