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12-1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标准DB65/2882―2008 在用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加载减速法 在用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加载减速法 在用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加载减速法 在用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加载减速法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Limits for exhaust smoke from in-use light-duty vehicle equipped with compression ignition engine under lug-down mode conditions 2008-06-02 发布 2008-07-02 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质量技术监督局 DB DB DB DB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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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发布ICS 13.

040.50 Z64 DB65/2882-2008 I 目次前言.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1

5 测量方法.2

6 测量结果判定.2 DB65/2882-2008 I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改善乌鲁木齐市大 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GB3847-2005《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 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 本标准污染物限值的确定依据HJ/T241-2005 《确定压燃式发动机在用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限值 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 测量方法采用GB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 限值及测量方法》中附录J的规定. 本标准由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局审批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由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局、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新疆交通科学研究院、自治区 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负责起草. 本标准起草人:任洪岩、陈国桢、赵世英、王涛、贾广成、万旭荣、黄忠、王新平、邓葵、谢新生、 徐洪江、谢敬夫、周睿霞. DB65/2882-2008

1 在用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在用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在用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在用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在用压燃式发动机轻型汽车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在用轻型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 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 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 用于本标准. GB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定义和术语适应于本标准. 3.1 最大总质量(GVM) 指汽车制造厂规定的技术上允许的车辆最大质量. 3.2 轻型汽车 指最大总质量不超过3 500kg的M1类、M2类和N1类车辆. 3.3 M

1、M2和N1类汽车 M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 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 乘客座位不超过8个的载客车辆. M2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 000kg,除驾驶员座位外, 乘客座位超过8个,且厂定最大总质量不超过5 000kg的载客车辆. N1类车指至少有四个车轮,或有三个车轮且厂定最大总质量超过1 000kg,厂定最大总质量 不超过3 500kg的载货车辆. 3.4 第一类轻型汽车 设计乘员不超过6人(包括司机),且最大总质量≤2 500kg的M1类车. 3.5 第二类轻型汽车 本标准适用范围内除第一类车以外的其它所有轻型汽车. 3.6 轮边功率 指汽车在底盘测功机上运转时驱动轮实际输出功率的测量值. 3.7 最大轮边功率(MaxHP) 按GB3847规定的功率扫描方法得到的实测轮边功率最大值. 3.8 发动机最大转速(MaxRPM) 指在GB3847规定的测试中,加速踏板处于全开位置测量得到的发动机最大转速. 3.9 实测最大轮边功率时的转鼓线速度(VelMaxHP) 指在GB3847规定的功率扫描试验中,实际测量得到的最大轮边功率点的转鼓线速度. 3.10 光吸收系数(k) 按GB/T5181中规定,表示光束被排烟衰减的一个系数,它是单位容积的微粒数n, 微粒的平 均投影面积a和微粒的消光系数Q三者的乘积. 3.11 不透光(消光)式烟度计 按GB/T5181中规定,测定柴油机排气的不透光(消光)度的光学仪器.排气流通过光学单 元,能作连续测定,但不能区分排气中的黑烟、蓝烟和白烟. DB65/2882-2008

2 3.12 在用汽车 按GB/T5181 中规定,指已投入使用的汽车.在我国系指已经取得牌照的汽车.

4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4.1 排气烟度排放限值见表1. 表1加载减速法排气烟度排放限值 车辆年型 光吸收系数 (m-1) 2005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6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类 轻型汽车 1.39 2000年7月1日起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起生产的第二 类轻型汽车 1.86 2000年7月1日以前生产的第一类轻型汽车和2001年10月1日以前生产的 第二类轻型汽车 2.13 4.2 车辆预检和筛选要求 4.2.1 车辆预先检查按GB3847附录JA的规定执行.

5 测量方法 本标准测量方法采用加载减速法,按GB3847 附录 J 的规定执行.

6 测量结果判定 6.1 采用加载减速工况法进行排放检测时,如果在3个工况点(即VelMaxHP 点、90%VelMaxHP 点和80%VelMaxHP 点)测得的光吸收系数k中,有一项超过规定的排放限值,则判定受检车辆 排放不合格. 6.2 如果受检车辆在功率扫描过程中测得的实际最大轮边功率值低于制造厂规定的发动机标定 功率值的50%,也被判定为排放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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