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22-12-14
收购通讯 2007年12月1引言 今期 《收购通讯》 载有三项 《应用指引》 ,以澄清 《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 购回守则》 ( 两份守则 )若干的条文的适用情况,当中涉及可换股票 认股证的适当要约及资产估值,并重申尽早谘询执行人员意见的重要性.

今期亦载有收购委员会最近裁定有关人士须就中国东方集团控股有限公 司提出强制性全面要约的决定,以及其后就要约所发出的公告的详情. 另外,证监会发表了谘询文件,建议就根椒菔卦蚪械鸟鲅妒凳┏ 序规则及以公开形式进行收购委员会席前的纪律研讯. 最后,谨祝各位读者圣诞快乐、新年进步! 收购委员会裁定有关人士须就中国东方集团 控股有限公司提出强制性全面要约 收购委员会的决定 在2007年12月6日, 证监会发表收购委员会的决定, 该决定指ArcelorMittal S.A.与韩敬远先生、Wellbeing Holdings Limited 及Chingford Holdings Limited (该两家公司均由韩先生控制)是就中国东 方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而言的一致行动人士.因此,ArcelorMittal取得中 国东方的28.02%权益一事,引致 《收购守则》 之下的强制性要约责任. 委员会亦裁定, ArcelorMittal与韩先生之间的认沽权安排构成 《收购守则》 规则25所指的特别交易. 关於该事件的背景,在2007年6月,当时持有中国东方28.11%权益的 股东陈宁宁女士公布就中国东方股份作出敌意要约.在敌意要约公布后 不久,ArcelorMittal接触韩先生,讨论双方之间未来可能进行的合作, 为的是要阻挠敌意要约及取得中国东方的控制权.於2007年11月8日 (即敌意要约失效后约一个月),ArcelorMittal取得陈女士於中国东方的 28.02%权益.执行人员认为强制性全面要约已被触发,并须按照 《收购 主要内容 收购委员会裁定有关人 士须就中国东方集团控 股有限公司提出强制性 全面要约 《应用指引6》 即使可 转换证券或认股权证於 要约期内不可行使,仍 应根嬖13就其作出 适当的要约 《应用指引7》 就规则 11.1(f)而言对若干资产 的处理 《应用指引8》 有关尽 早谘询执行人员意见的 备忘提示 关於根昧椒菔卦蚪 行的聆讯实施新程序的 谘询文件 一份协助香港金融市场参与者更t解 《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购回守则》 的刊物 2007年12月第3期 收购通讯 收购通讯 2007年12月2守则》 而提出. 由於此事牵涉特别罕见、事关重大或难於处理的争论要点,执行人员遂根椒菔卦虻 〈引言〉 部分第10.1条 将此事转介委员会处理.委员会已於2007年12月5日开会研究该事宜. 如欲t解更多关於收购委员会的该项决定,请进入以下连结. 公布强制性全面要约 在委员会作出决定后,ArcelorMittal与中国东方於2007年12月13日发表联合公告,载列ArcelorMittal就中国 东方股份作出无条件强制性全面要约的条款.鉴於委员会的决定指ArcelorMittal根啥橄蚝壬诔龅 认沽权构成 《收购守则》 下的特别交易,为处理此事宜,该认沽权已作估值,并已调高要约价以反映该价值,使 全体股东可按两份守则一般原则1的规定获得公平待遇. 《应用指引6》 即使可转换证券或认股权证於要约期内不可行使, 仍应根嬖13就其作出适当的要约 《收购守则》 规则13.1规定: 凡作出要约以取得权益股本,而受要约公司已发行可转换证券,要约人必须向该 等可转换证券的持有人作出适当的要约或建议,以确保他们的权益受到保障.在这些情况下,必须给予同等对 待. 近日有市场人士向执行人员谘询意见时,问到在作出可能要约的情况下,会否宽免根嬖13.1向受要约公 司的可转换票某钟腥俗鞒鍪实币嫉墓娑.提出该项要求的理(除其他事项外)是该票碌淖蝗 要约期内不可行使(该票兑计诮崾笠欢问奔浞娇尚惺). 规则13.1的主要理念是确保在要约期间,受要约公司的可转换证券或认股权证的持有人可获得公平待遇(请参 见两份守则一般原则1).规则13.1亦反映两份守则一般原则2的规定: 如果公司的控制权有所改变、被取得 或受到巩固,有关人士通常必须向所有其他股东作出全面要约. 执行人员谨此澄清,不论可转换证券或认股 权证下的转换权於要约期内可否行使,当根椒菔卦蚓鸵患夜镜墓煞葑鞒鲆际,执行人员一般会要求根 嬖13作出适当的要约. 《应用指引7》-就规则11.1(f)而言对若干资产的处理 《收购守则》 的规则11是关於资产估值的事宜.规则11规定,如提供涉及要约的资产估值,该等资产估值的详 情必须列入相关文件内,并应获得具备适当资格的独立估值师的意见支持.这有助确保股东获得充足的资料, 对某项要约作出有根木龆,如两份守则的一般原则5所规定的一样. 收购通讯 2007年12月3规则11的部分内容只适用於香港的情况,原因是该规则向公司施加在若干情况下须取得资产估值的责任.英 国的 《收购守则》 并没有这样的规定.规则11之下要求取得资产估值的责任载於规则11(f),当中规定: …在对 持有重大物业权益的公司作出要约及在进行证券交换要约时(如要约公司持有重大物业权益),必须就物业进行 估值 (加入粗体,以作强调).由於当时香港的上市公司相对以地产公司较多,而且这类公司的波动性亦相对 较高,故此才在两份守则内加入这项规定,以反映有关情况. 规则11.1(f)就 重大物业权益 的含义提供了进一步指引: 作为一般准则,上述公司是指公司物业资产或公司集团综合物业资产帐面值超过其总资产或集团总资产的帐 面值15%的公司或公司集团(视属於何种情况而定) (加入粗体,以作强调). 最近,有些市场人士提出关注,指在某些情况下严格遵守规则11.1(f)或会构成过分沉重的负担.这些市场人士 指出,即使某些资产可能在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内列明为 楼宇 或 工厂及楼宇 ,但在计算15%的界线时亦不 应视为物业资产.例如,其中有意见提出,采矿公司作为冶炼或储存用途的物业或采矿工地围内的道路,便 不应计及在内. 执行人员同意在某些情况下严格执行规则11.1(f)或会构成过分沉重的负担,故此应视乎个别情况来决定.若任 何人士或其顾问在计算15%的界线时不肯定某些资产应否计入在内,便应在交易开始时谘询执行人员的意 见.执行人员可能会要求查看资产清单,包括资产的性质、地点、规模、帐面值和任何其他特徵的详细描述或 相关资料,以便考虑有关事宜. 《应用指引8》 有关尽早谘询执行人员意见的备忘提示 执行人员留意到,许多市场参与者以 不具名 的形式谘询执行人员有关两份守则的应用方式的意见.两份守则 〈引言〉 部分第6.1项规定,如果当事人或其顾问对拟采取的行动是否符合一般原则或规则有任何疑问,均应事 先谘询执行人员的意见.这样,当事人便可以清楚知道正确行事的准则,从而尽量避免因贸然行事而可能违反 该两份守则.两份守则 〈引言〉 部分第6.3项进一步指出,虽然执行人员会就两份守则的诠释回答问题,但不应 期望执行人员回答纯属假设的问题,或作出任何临时裁定(例如在执行人员未能识别与有关裁定有利害关系的 当事人的身分的情况下).这一点在谘询有关一致行动人士关系的意见时尤其重要,因为执行人员往往需要获 得全部事实,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及其关系详情,才能对事件作出评估.假如对两份守则的应用有任何疑问,我 们促请当事人及其顾问尽早谘询执行人员的意见. 收购通讯 2007年12月4关於根昧椒菔卦蚪械鸟鲅妒凳┬鲁绦虻内蜒募 证监会在2007年11月2日发表一份谘询文件,建议为根昧椒菔卦蚪械鸟鲅妒凳┏绦蚬嬖.该等建议是 经过详细谘询委员会后制订的,务求促进公平、有效率及适时的决策过程.该等建议不但对於保障投资者及维 护两份守则及委员会的公信力而言十分重要,同时亦有利於灵活、迅速地处理事宜及提高明确性,使当事人能 尽快知悉他们在两份守则之下的情况.此外,为确保聆讯程序的公平性及透明度起见,我们建议在收购委员会 席前进行的纪律研讯应公开进行,并由具备诉讼经验的大律师M事务律师或退休法官担任主席.此举应有助聆 讯过程得到畅顺的管理,并让公众更深入t解两份守则的运作及委员会席前的聆讯. 谘询期已於2007年12月14日结束.谘询总结文件将於适当时候发出. 你亦可进入以下连结阅览该谘询文件. 《收购通讯》载於证监会网站 (http://www.sfc.hk)〈演讲辞、刊物及谘询文件〉― 〈刊物〉一栏. 欢迎读者回应本通讯和提供宝贵意见.请将意见电邮至 takeoversbulletin@sfc.hk.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香港中环干诺道中8 号遮打大厦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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