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yy888555 2019-12-08
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NINGBO WATER METER CO.

, LTD. (宁波市江北区洪兴路355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意向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1-2-1 发行人声明 本招股意向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 并不包 括招股意向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 招股意向书全文同时刊载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 www.sse.com.cn/) .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意 向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 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意向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 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意向书及其 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 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 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任何与之相反 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2 目录发行人声明

1 目录2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4

一、本次发行前的公司股东关于其所持股份锁定期、延长锁定期、减持意 向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4

二、稳定股价预案

6

三、关于招股意向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承诺.9

四、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与承诺

11

五、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13

六、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14

七、股利分配政策

14

八、特别风险提示

20

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23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27

第三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

28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28

二、发行人改制重组情况

28

三、有关股本的情况

36

四、发行人业务

38

五、主要资产情况

43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58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75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简要情况.81

九、发行人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81

第四节 募集资金运用

95 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3

一、募集资金规模及拟投资项目

95

二、募集资金运用对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95

第五节 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

97

一、风险因素

97

二、重大合同

100

三、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03

四、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涉及刑事诉讼的情 况103

第六节 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

104

一、本次发行的有关当事人

104

二、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重要日期

105

第七节 备查文件

106

一、备查文件

106

二、备查文件的查阅时间

106

三、备查文件的查阅地点

106 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4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本次发行前的公司股东关于其所持股份锁定期、延长锁 定期、减持意向及减持价格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世豪、王宗辉、徐云、王开拓、赵绍满、张琳 承诺: 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在此期间除权、 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在此期 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在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 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减持股数及减持 价格将相应调整) ,本人将依照《公司法》 、 《证券法》等相关规定,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本人将继续承担以下义务和责任:

1、及时 披露未履行相关承诺的原因;

2、及时作出新的承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直至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为止;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导致公司或其投资者 遭受经济损失的, 本人将依法予以赔偿;

若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而取得不当收 益的,则该等收益全部归公司所有.

2、公司董事会秘书徐大卫承诺: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 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5 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自

2016 年5月至今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处受让的

80 万股发 行人股票,也不由发行人回购相应的发行人股票.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 有的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25.1 万股股票,也 不由发行人回购相应的发行人股票. 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在此期间除权、 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在此期 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 本人所持有的股票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 (如在此期间 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不低于发行价. 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 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 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 发行人所有.

3、公司监事林琪、陈翔、陈海华承诺: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上述承诺的股份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以上承诺在发行人上市后承诺期限内持续有效, 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 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 发行人所有.

4、公司股东张蕾、王菟莹承诺:如果证券监管部门核准发行人本次公开发 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6 行股票并上市事项,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如发行人上市后

6 个月内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 (如在此期间除权、 除息的,将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在此期 间除权、除息的,将相应调整)低于发行价的,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期自动延长

6 个月. 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股份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 减持的, 减持数量不超过本人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在此期间除权、除息的,减持股数及减持 价格将相应调整) ,本人将依照《公司法》 、 《证券法》等相关规定,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或其他合法方式减持发行人股份.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 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件归 发行人所有.

5、本次发行前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余股东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稳定股价预案 为了维护广大股东利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拟定了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具 体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出现连续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 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报表中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年末公司股份总数,下同)情形时(若因除权除 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 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下同) ,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 宁波水表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摘要 1-2-7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 等方案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公司及有关方将采取 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 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内容如下:

1、公司回购股票 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及《关于上市 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社会公 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 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 市条件.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个会计年 度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但如果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 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可不再继续实施该方案. 若某一个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需采取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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