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9-12-04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君安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第1页共17 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君安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条款 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 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

一、被保险人 除另有约定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驾驶或乘坐非营运的机动车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 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三条 受益人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 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

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 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 失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二、残疾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四条 如实告知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君安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第2页共17 页 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 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 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依据本条所述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 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 超过三 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五条 合同变更

一、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 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时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予以批注或附贴批单, 或由投保人和保险 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二、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未通知的,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 第六条 合同解除与终止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 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 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或投保单位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 本保险合同的 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第七条 争议处理

一、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 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中华人民 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地区,下同)法院起诉.

二、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

三、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自其知道或者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部分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八条 保险责任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君安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第3页共17 页

一、 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 保险人按照与投保人的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的以下六 类风险中的一类或几类承担保险责任: A 类:被保险人驾驶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

B 类:被保险人乘坐他人合法驾驶的非营运性质的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 害;

C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机动车,在机动车车厢内遭受意外伤害;

D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轨道交通车辆,在轨道交通车辆车厢内遭受意外伤 害;

E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轮船,在踏上轮船甲板后至离开轮船甲板期间遭受 意外伤害;

F 类: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客运民航班机,在通过机场安全检查后至抵达目的地走 出民航班机的舱门期间遭受意外伤害. 本保险合同所称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 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二、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投保时约定的风险,保险人按下列约定 给付保险金.

(一)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身故的, 保险人按 保险单所载该类风险所对应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 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 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或被宣告死亡前保险人已给付本条款约定的残疾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应 扣除已给付的保险金.

(二)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致本保险合同所 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中保协发〔2013〕88 号)所列残疾之一的,保险人按保险单 所载该类风险所对应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 疾保险金. 如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第

180 日时治疗仍未结束, 按第

180 日的身体情况进行 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如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不在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 之列,保险人不承担给付残疾保险金责任.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 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 如 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 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

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 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 残,不应采用该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对于不同保险事故造成的伤残, 本次保险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等级 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等级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 免除事项所致附件所列的伤残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三) 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遭遇投保时约定的任一类风险所负的身故保险金、 残疾保 险金给付责任, 以保险单所载该类风险所对应的该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一次或 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该类风险所对应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 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的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君安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第4页共17 页 该类风险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九条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负任何给付 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五)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 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

(六)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 此限;

(七)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八)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九)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十)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参加任何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包括但不限于各 种车辆表演、车辆竞赛或训练等;

(十一)被保险人不遵守有关安全驾驶或乘坐的规定;

(十二)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辆,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十三)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 染或辐射;

(十四)恐怖袭击.

二、下列任一情形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身故、残疾不负任何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被保险人精神失常或精神错乱期间;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三)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第三部分 保险期间、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十条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保险单载明的起始日零时开始,至约定 的终止日

24 时止. 第十一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一、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

二、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 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 投保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君安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13 版) 第5页共17 页 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 投保人应按 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 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发生投保人未按期足额交付保险费或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 险费的情形, 从违约之日起, 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 险费和利息,本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

在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 故的,保险人按投保人已付保险费占保险单中载明的总保险费的比例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部分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 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 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 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三条 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 应提交以下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 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 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四) 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级以上 (含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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