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9-11-24
2016 年第一期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发行人 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二一六年 月2016 年第一期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 声明及提示

一、发行人董事会声明 发行人董事会已批准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发行人全体董事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 声明 发行人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 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财务报告真实、完整.

三、主承销商勤勉尽职声明 本期债券主承销商保证其已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行业惯例,履行了勤勉尽职的义务.

四、律师事务所声明 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保证由本所同意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中 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已经本所审阅,确认募集说明书不致因上 述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引致的法律风险,并 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投资提示 凡欲认购本期债券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其有 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并进行独立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 行所做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债券风险做出实质性判断. 凡认购、受让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 集说明书对本期债券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债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投资者自 行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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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重大事项或风险提示 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外,发行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或 实体提供未在本募集说明书中列明的信息和对本募集说明书作任何 说明. 投资者若对本募集说明书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证券经 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七、信用综合承诺 发行人、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对本期债券发行均已出具信用承诺书,辽宁省发改委已出具本期 债券审核工作信用承诺书,承诺若违反信用承诺书的承诺,将依据 《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自愿接受惩戒.

八、本期债券基本要素

(一) 债券名称:2016 年第一期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简称

16 本钢债

01 ) .

(二)发行总额: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24 亿元,分期发行.本期债券为第一期,基础发行规模为

5 亿元.

(三)追加发行选择权: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有权根据簿记建档结 果, 决定是否在基础发行规模

5 亿元的基础上追加不超过

5 亿元的发 行额度.

(四)债券期限:5 年期,附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发行人上调票 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五) 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在其存续期内前 3年票面利率为 Shibor 基准利率加上基本利差 (Shibor 基准利率为发行公告日前

5 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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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网(www.shibor.org)上公布的一年期 Shibor(1Y)利率的算术平均数 3.04%,基准利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本期债券在 存续期内的最终基本利差和最终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 由 发行人与簿记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一致确定, 并报国家有关 主管部门备案,在债券存续期前

3 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 第3年末,发行人可选择上调票面利率

0 至300 个基点(含本数) , 债券票面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的票面利率加上调基点, 在债券存 续期后

2 年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 不另计利息.

(六)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每年付息一次,到期利息随本金 一起支付.

(七) 发行方式与对象: 本期债券以簿记建档、 集中配售的方式, 通过承销团成员设Z的发行网点向中国境内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者除外)公开发行.

(八)债券担保:本期债券无担保.

(九) 信用级别: 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 发行人的主体信用级别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级别为 AAA.

2016 年第一期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目录释义.1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4 第二条 本次债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5 第三条 发行概要

10 第四条 认购与托管

14 第五条 债券发行网点

15 第六条 认购人承诺

16 第七条 债券本息兑付办法

18 第八条 发行人基本情况

19 第九条 发行人业务情况

38 第十条 发行人财务情况

59 第十一条 已发行尚未兑付的债券

59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用途

80 第十三条 偿债保证措施

85 第十四条 风险揭示

91 第十五条 信用评级

99 第十六条 法律意见

103 第十七条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04 第十八条 备查文件

105 2016 年第一期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1 释义在本募集说明书中, 除非文中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本钢集团 指本钢集团有限公司. 本期债券 指发行人发行的2016年第一期本钢集团有限 公司公司债券. 本次发行 指本期债券的发行. 募集说明书 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发行本期债券 制作的《2016年第一期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司 债券募集说明书》 . 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 指发行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为本期债券发行 而制作的《2016年第一期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申购和配售办法说明》 . 追加发行选择权 指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有权根据簿记建档结果, 决定是否在基础发行规模5亿元的基础上追加 不超过5亿元的发行额度. 国家发改委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承销商 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天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簿记管理人/债权代理人 指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簿记建档 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确定本期债券的基本 利差区间,投资者直接向簿记管理人发出申购 订单,簿记管理人负责记录申购订单,最终由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申购情况确定本期债 券的最终发行规模及发行利率的过程. 中央国债登记公司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承销团 指主承销商为本期债券发行组织的由主承销 商和分销商组成的承销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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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承销协议 指发行人与主承销商为本次发行签订的《2014 年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协议》 . 承销团协议 指主承销商与承销团其他成员为本次发行签 订的《2014年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承销 团协议》 . 承销团余额包销 指承销团成员按照承销团协议所规定的承销 义务销售本期债券,并承担相应的发行风险, 即在规定的发行期限内将各自未售出的本期 债券全部自行购入,并按时、足额划拨与本期 债券各自承销份额对应的款项. 账户监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分行. 债权代理协议 指发行人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 的《2014年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债权代 理协议》 . 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指发行人制定的《2014年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公 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 募集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指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 分行签订的《2014年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 募集资金账户 指发行人在账户监管人处开立的用于募集资 金归集及拨付的专用账户. 偿债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指发行人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 分行签订的《2014年本钢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 券偿债资金账户监管协议》 . 偿债资金账户 指发行人在账户监管人处开立的用于本期债 券还本付息的专用账户. 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不 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 省的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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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工作日、日 指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元 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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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第一条 债券发行依据 本期债券业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财金【2015】997 号文 件批准公开发行.

2014 年9月1日,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通过董事会决议, 同意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2014 年11 月4日,本钢集团有限公司股东辽宁省人民政府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辽国资产权【2014】1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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