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9-11-17
关于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北京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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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law.cn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 )接受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天宜机械 、 股份公司 或 公司 )的委托,作为公司申请股票在全 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 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专 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就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出具了《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湖 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 《法律意见书》 ) . 现本所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出具的 《关于湖北天宜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 (以下简称 《反馈意 见》 ) ,特对反馈意见中律师需说明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 、 《证券法》 、 《业务规则》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性文件的明确要求,对公司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 的合法性及对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发表补充法律意见,而不 对公司的会计、审计、评估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在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中对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 对该等数据和相关结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和保 证,且对于该等文件及其所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进行核查和作出评价的合法适 当资格.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的修改和补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 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法律意见书》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 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 所在《法律意见书》中所用释义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意见承担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挂牌并公开转让之目的使用,除非事先取得 本所律师的书面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或其任何部分用 作任何其他目的. 第一部分 公司一般 1.合法合规 1.1 股东与实际控制人 1.1.1 股东适格性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股东是否存在法律法规或任职单位规定不适合担任 股东的情形,并对公司股东适格性,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根据公司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现 有黄俊杰、王正权、汪昌松、涂睿

4 名自然人股东,股东基本情况详见《法律意见 书》

六、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之

(一)公司发起人 和 十

六、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之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股东黄俊杰、王正权、汪昌松、涂睿均系中国公民,住 所均在中国境内,符合公司法对于股份公司发起人的规定,且不存在法律、行政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股东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东不存在不适合担任股东的情形,完全适格. 1.1.2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认定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认定的理由和依据,并对认定依 据是否充分、合法发表意见. 答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现有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万股)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 黄俊杰 1754.40 净资产、货币 68.00%

2 王正权 309.60 净资产、货币 12.00%

3 汪昌松 258.00 净资产、货币 10.00%

4 涂睿258.00 净资产、货币 10.00% 合计 2580.00 ---- 10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止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黄俊杰持有公司 68%的 股权,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具有绝对的控制权. 黄俊杰一直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战略目标的制定, 决定公司经营发展的方向, 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根据《公司法》关于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将黄俊杰认定为公司的 实际控制人依据充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1.3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合规性 请主办券商、律师核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

24 个月内是否存在 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合法合规情况发表意见. 答复: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黄俊杰的个人征信记录及宜都 市公安局开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等资料,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系统等网站信 息的查询, 以及黄俊杰本人出具的保证其最近

24 个月未受到任何行政机关的处罚的 承诺函,未发现股份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最近

24 个月内存在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的记录.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 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在最近

24 个月内无重大 违法违规行为. 1.2 出资 1.2.1 出资验资 请主办券商、律师根据《关于新修施行后挂牌条件及其指引调整情况 的公告》规定,说明股东是否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制作核查出资工作底稿及取得 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打款凭证)等情况,并就公司股东出资是 否真实、缴足发表明确意见. 答复: 《关于新修施行后挂牌条件及其指引调整情况的公告》 ,公司申请挂 牌时注册资本须缴足,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应依法核验股东出资,评估机构要 进一步加强评估工作的规范性,确保申请挂牌公司的出资真实、足额.针对2014年3 月1日前申请挂牌公司的设立、增资等,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应按照既往规定核 验出资并提供验资报告;

针对2014年3月1日后申请挂牌公司的设立、增资等,股东 应按照修改后《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出资手续、履行出资义 务,主办券商、律师、会计师应加强股东出资的核验工作,核查股东是否按公司章 程规定出资,制作核查出资工作底稿,提供出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验资报告、 打款凭证.评估机构应依法开展评估业务,提高评估工作的规范性,提升估值的合 理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的工商登记材料、股东会会议、历次验资报告等资料,公 司自设立以来,一共发生过一次设立(分期)出资、五次增加注册资本、两次货币 置换出资、一次整体变更行为,涉及到十次验资具体如下: (1)2007 年12 月有限公司设立 有限公司由自然人王林亚、 向荣、 汪昌松和涂睿于

2007 年12 月26 日共同出资 成立.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 万元, 由全体股东分两期于

2009 年12 月16 日之 前缴足.首次出资

100 万元,由王林亚、向荣、汪昌松和涂睿于

2007 年12 月17 日之前缴足,剩余认缴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400 万元(其中:王林亚认缴人民币

272 万元,向荣认缴人民币

48 万元,汪昌松认缴人民币

40 万元,涂睿认缴人民币

40 万元)于2009 年12 月16 日之前缴足. 根据

2007 年12 月17 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出具的 《银行询证 函》和现金交款单,出资方王林亚以货币出资

68 万元、出资方向荣以货币出资

12 万元、出资方汪昌松以货币出资

10 万元、出资方涂睿以货币出资

10 万元已足额缴 纳存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江支行宜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分局验 资专户,账号:42201338301050091567.

2007 年12 月18 日,湖北大地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鄂大地会司验字[2007] 第191 号《验资报告》 ,确认公司已收到王林亚、向荣、汪昌松和涂睿缴纳的注册资 本合计人民币

100 万元整,全部以货币出资. (2)有限公司增加实收注册资本

2009 年5月28 日,有限公司实收注册资本由

100 万元增至

500 万元,公司各 股东缴纳第二期注册资本

400 万元.黄俊杰以货币出资

50 万元,以无形资产(土地 使用权)出资

222 万元,向荣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资

48 万元,汪昌松以无 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资

40 万元,涂睿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资

40 万元. 根据

2009 年5月31 日湖北大地评估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鄂大地评报字[2009] 第067 号《资产评估报告书》 ,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截至评估基准日 的评估价值为 3,623,144.00 元.黄俊杰、向荣、汪昌松和涂睿确认以无形资产(土 地使用权)作价

350 万元进行出资,其中黄俊杰出资

222 万元、向荣出资

48 万元、 汪昌松出资

40 万元、涂睿出资

40 万元. 根据

2009 年6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三峡江南支行出具的《现金存款凭证》及2009 年6月10 日出具的《资信证明书》 ,黄俊杰以货币出资

50 万元已足额缴纳存 入湖北宜都天宜机械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宜都分行开立的人 民币账户,账号 1807072009020080258. 根据

2009 年6月12 日湖北大地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的鄂大地会师验字 [2009]第174 号《验资报告》 ,截至

2009 年6月9日,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 第二期出资,其中全体股东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资

350 万元,其中黄俊杰 出资

222 万元、向荣出资

48 万元、汪昌松出资

40 万元、涂睿出资

40 万元;

股东黄 俊杰以货币出资

50 万元, 即本期实收注册资本合计

400 万元. 本期实收注册资本中, 股东黄俊杰共计出资

272 万元、股东向荣出资

48 万元、股东汪昌松出资

40 万元、 股东涂睿出资

40 万元. 经本所律师核查,天宜有限本次增加实收注册资本总计

400 万元.除股东黄俊 杰以货币出资

50 万元之外,股东黄俊杰、向荣、汪昌松、涂睿以无形资产(土地使 用权)出资

350 万元系以天宜有限评估价值 3,623,144.00 元的无形资产(土地使用 权)出资.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出资时系为天宜有限资产,股东黄俊杰、向荣、汪昌松、涂睿以其出资存在瑕疵.该出资已于

2009 年9月16 日、2012 年6月1日两次进行了货币置换,该项出资瑕疵已经消除,该项出资不实瑕疵未受到工商 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 (3)有限公司第一次货币置换出资

2009 年9月16 日,有限公司全体股东以货币出资 135.8 万元置换出

2009 年6月9日各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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