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9-11-19
公告 2018年2月24日 星期六 公告热线: 0571-87054412

87054448 11 法院公告2018年2月24日(2018) 浙0213民初666号 童科、 李波: 原告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岳林支行诉被告童科、 李波金融借款合同 纠纷一案, 本院已立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 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外网查询告知书、 举证通知 书及开庭传票.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 即视 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

2018 年5月25 日9时15 分在 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 判长张莉莉、 人民陪审员王建龙、 孙恩国, 逾期本院 将依法判决.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381破41号 本院在执行瑞安市丰腾鞋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丰腾公司) 系列债务纠纷案件中, 发现丰腾公司 具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条第一款规 定的情形, 征得债权人瑞安市福凌王鞋扣商行的同意 后, 将案件移送破产清算, 并于2017年12月25日裁定 受理丰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8年2月9日, 本院 指定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为丰腾公司管理人.丰腾 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18年5月1日前, 向管理人浙江 品和律师事务所[地址: 瑞安市安阳街道安民路3号;

邮政编码: 325200;

联系人: 陈周 (13958830196) ]申报 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 可在破产财产 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 但对此 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 同时要承担为 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 债权的, 不得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规 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丰腾公司债务人或者财产持 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因丰腾公司已经歇业, 且法定代表人黄其显下 落不明, 现依法公告送达破产清算受理裁定书和债 务人义务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 日即视为送达.丰腾公司应在公告送达期满后的

15 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 册、 债权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 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债务人有关人 员不履行法定义务, 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 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 造成损失, 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 任的,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定于

2018 年5月4日下午

14 时整在瑞安 市人民法院

1406 会议室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丰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及财务人员必须参加第 一次债权人会议,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 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 织的, 应当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 份证明书,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 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 别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 证, 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 派函. 瑞安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324破4号 本院根据黄如坤的申请于

2018 年1月22 日作 出(2018) 浙0324 破申

2 号民事裁定书, 裁定受理永 嘉县必进创新建材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并指定 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为永嘉县必进创新建材有限 公司管理人.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永嘉县必进创新建材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 在2018 年4月2日以前, 向永嘉县必进创新建材有 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 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西 路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楼;

邮政编码: 325100;

联系人/联系

电话:张书仁/13968966399] 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时, 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 有无 财产担保、 是否属于连带债权等情况, 并提交有关 证据.逾期未申报债权的,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 第56 条规定处理.永嘉县必进创新建 材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永嘉 县必进创新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 财产.

二、 本院定于

2018 年4月9日下午

2 时30 分在 本院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 报债权人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永嘉县 必进创新建材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债权人 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应 提交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 应提交个人身份证 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 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 书等材料.

三、 永嘉县必进创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股东 (金 必进) 以及实际控制人应自公告之日起

15 日内, 向 本院或管理人提交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 债权 清册、 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 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如拒不提交或提交的财 产不真实, 本院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 法》 第127 条第一款之规定, 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 款. 永嘉县人民法院 (2018) 浙0411民初4199号 胡海忠: 本院受理王建生诉你 (2018) 浙0411 民初4199 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 现依法 向你公告送达 (2018) 浙0411 民初

4199 号民事判决 书.自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嘉兴市 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18) 浙0481民初1076号 王峰: 原告王琳与被告王峰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民事裁定书、 举证通知书、 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外 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

36370 元并支付自起诉日 至实际付清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2. 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 后15 日内, 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30 日内, 并定于

2018 年6月5日14 点30 分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八 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481民初1108号 嘉兴靓彩服饰有限公司: 原告海宁市辰达袜厂 诉被告嘉兴靓彩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审 判庭组成人员告知书、 民事裁定书、 举证通知书、 诉 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 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

1、 被告支付所欠原告货款 99300.15 元;

2、 被告承担本案代理费

5000 元.自发 出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 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内, 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 后30 日内.本案将定于

2018 年6月5日9点00 分 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 将依法缺席裁判.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 浙0481民初9598号 郑建发、 朱海东、 蒋金林: 本院受理原告侯正会 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 们送达诉讼相关材料,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 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 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开庭传票、 举证责任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请求判令:

1、 被告郑 建发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20000 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自2017 年9月11 日起按每日 13.33 元计算至本金 还清之日止) 及实现债权费用

2000 元;

2、 被告朱海 东、 蒋金林对上述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 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 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 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 期满后

15 日.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举证期限为 公告期满后

30 日, 并定于

2018 年6月14 日上午

09 时00 分在本院第

13 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 将依法判决.本案由审判员冯去英担任审判长, 与 人民陪审员吴胜平、 人民陪审员黄建新组成合议庭 审理.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8) 浙0481民初594号 许新元、 章亦V、 章国强: 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宁 市融金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新元、 章亦V、 章国 强追偿权纠纷一案, 原告于

2018 年2月13 日向本 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亦V、 章国强的起诉, 本院 已于同日裁定准许.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8) 浙0481 民初

594 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 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 逾期则视为 送达. 海宁市人民法院 (2017) 浙0483民初11010号 本院受理原告钱学明与被告王建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 因被告王建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 现依法 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开庭传票 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 即视为送 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

15 日和

30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

3 日 (遇节假 日顺延) 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逾 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桐乡市人民法院 (2017) 浙0502民初6879号 杨伟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乐建与被告杨伟华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 (2017) 浙0502 民初

6879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 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来本院康山法庭领取判决书, 逾 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之日 起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 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17)浙0502民初5812号 沈亚荣: 本院受理的原告胡伟与被告沈亚荣、 王学明合同纠纷一案, 因无法以直接或邮寄等方式向 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17) 浙0502民初581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 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 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 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 判决即发生.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债权转让通知 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中国 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署的 《资产转 让协议》 , 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 (含各分支行) 已将其 对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担保 债权、 违约金债权、 损失赔偿权、 利息债权)依法转让给中国 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联合公告通知各借款人及担保人以 及其他相关各方.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 上述债权的受让方, 现公告要求下列借款人及其担保人, 从公告之日起立即向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 江省分公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约定的偿付义务 或相应的担保责任. 特此公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8年2月24日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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