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9-07-29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

5 0号《青岛市农村气象服务办法》已于2

0 1 6年1 1月1 7日经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1

2 3次常务会议审议 通过,现予公布,自2

0 1 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新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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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年1 2月1日 青岛市农村气象服务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气象服务水平,防御农 村气象灾害,保障和促进农业生产,根据 《 中华 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 《 青岛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气象服务工 作及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气象服务是指面向农业、农村、农民开展的气象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发布 与传播,以及人工影响天气等活动. 海洋捕捞气象服务工作及相关活动,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农村气象服务坚持政府主导、社会 参与、立足公益、需求导向的原则. 第四条 市、有关区 (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 农村气象服务纳入本 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计划,加强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研究解决 辖区内农村气象服务的重大问题.农村气象服务 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有关区 (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 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水利、财政、农业、林业、畜牧、海洋与渔 业、广播电视、通信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协同做好有关农村气象服务工作. 第六条 农村地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以下统称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要求做好 当地农村气象服务的相关工作. 农村地区的村 ( 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 农村气象服务工作. 第七条 农村气象服务工作应当纳入市、有 关区 ( 市)人民政府工作目标考核体系. 第八条 有关区 (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 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气候、农业气象 灾害风险区划,拟定农业生产布局、结构调整、 气象灾害风险防范的指导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 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相关指导工作. 第九条 市、有关区 (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 当制定农村气象服务方案和业务流程,加强智慧 气象和农业遥感技术应用,建立智能化农村气象 服务业务平台,完善农业气象服务体系. 第十条 市、有关区 (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 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与粮油作物、水果、蔬菜等 生产有关的农业气象指标和农业气象灾害指标数 据库,指导农业生产;

对新引进的品种,进行气 候可行性论证. 第十一条 市、有关区 ( 市)气象主管机构 应当重点做好以下气象服务: ( 一)针对春耕春播、夏收夏种、秋收秋种 等关键农时和施肥、喷药、灌溉、晾晒等农事活 动,提供气象预报、情报服务. ( 二)针对特色农业、设施农业、水产养殖, 开展农业气象专题预报、情报服务. ( 三)针对林果、花卉、观赏植物,开展开 ―

1 ― 青岛市人民政府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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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年第2 3期) 政府规章 花期、采摘期等生态旅游气象预报服务. 第十二条 市、有关区 ( 市)气象主管机构 应当根据情况采取下列方式提供气象服务: ( 一)通过 气象信息快报、重要天气预报、 气象服务快报等形式,向相关决策部门报送农村 气象服务材料. ( 二)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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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电话 自动答询、手机短信、青岛气象 A P P、电子显 示屏、广播喇叭等传播平台,提供气象信息. ( 三)与家庭农场、种植和养殖大户、农民 合作社、农业产业化企业等新型农业规模化经营 主体,建立直通式服务. 第十三条 市、有关区 ( 市)人民政府应当 在气象灾害多发区域及特色农业、设施农业、林 果业、畜牧业、渔业等需求明显区域建设自动气 象监测 站网, 提高农村灾害性天气监测预警能力. 有关区 (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镇(街道) 、 村按照规定设置气象信息电子显示屏、广播喇 叭、警报器等气象信息接收与传播设备. 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自动气象监测站 网、气象信息接收与 传播设备的维护与管理工 作,并接受区 ( 市)气象主管机构的业务指导和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有关区 ( 市)人民政府在粮 食主产区、林果种植区、特色农业区、冰雹多发 区、水库等区域,按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标 准化 要求, 建设作业站点, 配备必要的作业装备.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 应当按照专业化要求配备作业队伍,落实工作经 费,加强作业人员考核,做好作业站点和装备的 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市、有关区 ( 市)气象主管机构 应当根据 农业抗旱、防雹、水库蓄水、生态改善、森林防火的需求,适时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 气作业.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气象服 务站管理,配备镇气象协理员和村气象信息员. 聘用人员信息应当报区 ( 市)气象主管机构. 第十七条 有关区 ( 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 协助镇人民政府对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进行 气象业务知识培训,及时向农村气象服务站和气 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发布相关气象信息. 农村气象服务站和气象协理员、气象信息员 应当及时接收、传播相关气象信息,协助镇人民 政府和区 ( 市)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象灾害防御、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 第十八条 农村气象服务设施建设、维护费 用及农村气象服务站有关人员的津贴、补贴等应 当纳入市、区(市)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 农业合作社、农村种植养殖带头 人等需要专项气象服务的机构和个人,经镇人民 政府确认,区(市)人民政府核准,可以通过政 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其提供专项气象服务.专项 气象服务的内容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第二十条 鼓励从事粮食生产等重要农产品 供给的农业合作社、农业种植养殖大户,参加农 业气象灾害风险保险.保险费用经镇人民政府确 认,按照 一定比例由区(市)人民政府予以补贴. 第二十一条 市、有关区 ( 市)人民政府应 当对农村气象服务工作目标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 查考核.对在农村气象服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 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 励;

对未完成目标责任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对农村气象 服务设施的维护管理和运行情况进行业务指导和 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相关单位整改. 第二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气 象服务站的考核.农村气象服务站应当加强气象 协理员、气象信息员、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的 日常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 解聘. 第二十四条 对隐瞒、谎报或者玩忽职守导 致农村气象服务工作出现重大失误的直接责任人 员和主 管人员, 按照规定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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