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2019-11-12
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契约编号: S1-19-028 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高铁轨道维修作业人力及机具设备车辆 支援暨使用 契约草案 契约编号:S1-19-028 甲方: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本编号:PSHS17 核定日期:2017/11/07 中华民国年月日本文件之著作权属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非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电子、机器、影印、纪录或其他方式重制、储存、利用、散布或传送.

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契约编号: S1-19-028

1 契约主文 立契约书人: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甲方」) (以下称「乙方」) 爰甲方拟委托乙方提供轨道维修人力及机具车辆设备支援服务,经甲、乙双方同意订定本 契约书,约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 契约文件

一、 本契约包括契约主文及所列附件及嗣后之修正文件.各项文件之内容应互 为补充解释.倘其内容有所歧异时,除另有规定外,其优先适用之顺序如 下,但投标文件之内容经甲方审定优於招标文件之内容者,不在此限:

(一)契约主文.

(二)附件

一、工作说明书.

(三)附件

二、工作指示单.

(四)附件

三、验收纪录表.

(五)附件

四、契约工作计价方式.

(六)附件

五、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职业安全卫生条款.

(七)附件

六、合作厂商作业人员个人资料保护权益事项.

二、 对前项任一契约文件之修正优於原契约文件,且以最后发生者优先适用.

三、 凡本契约之修正、补充或变更以及放弃其中任何条件或条款,非经双方书 面同意者不生效力. 第二条 契约标的

一、 本工作围详如附件一所示.乙方应依「工作指示单」(如附件二)办理本 服务,及甲方代表通知之时间及地点向甲方代表指定之人员报到后,经甲方 代表指定之人员依「验收纪录表」(如附件三)格式所签认之证明单,并 依契约规定之期限内完成,由甲方依实际完成之数量按月验收及计价.

二、 服务支援/工作地点为高铁全线内工作指示单所载之地点. 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契约编号: S1-19-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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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如甲方认有必要,得要求乙方於开工日前完成经甲方履约代表核定之工作计 画书,并应依工作计画书内容履行契约.如甲方履约代表要求变更或修改, 乙方应立即办理. 第三条 契约期间

一、 本契约自签约日起生效.

二、 本契约之履约期间为自甲方履约代表书面通知开工之日(以下称开工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惟甲方有权依实际需要调整前述期间、起始及/或终止日或 暂时不予执行,乙方应配合办理且不得向甲方要求赔偿. 第四条 契约金额

一、 契约总金额(择一选定) ?预估总价为新台币(下同)元整(含税,详如附件二).本 契约为部分依契约标示之价金给付,部分依实际施作或供应之项目及数 量计价结算给付:

(一) 服务费:固定总价共xxxx元整(含税).

(二) 服务费:预估金额共xxxx元整(含税). ?固定总价计新台币(下同)元整(含税,详如附件二). 预估总价计新台币(下同)元整(含税,详如附件四).

二、 本契约金额为乙方履行本契约所规定全部义务之对价,包括任何直接及间接 费用及成本与利润,除契约另有约定外,乙方不得请求甲方给付任何性质之 额外费用.乙方同意不因劳动基准法相关法令或主管机关函释之发布、修改 或变更(包括但不限於降低工时上限),向甲方要求增加任何形式之服务费 用.但如於契约期间内,政府公告调涨基本工资而非双方缔约时所得预料 者,致乙方履行本契约显失公平而需调整「轨道技术工、工区负责管理员及 合约管理助理之人力服务费」者,乙方应於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甲方以书面提 出议约申请,并经双方协议后确认之.惟「轨道技术工、工区负责管理员及 合约管理助理之人力服务费」调整以【与前次基本工资之差额】为上限,并 自基本工资调涨实施日开始生效.乙方并应将上开差额按月汇入乙方提供本 契约人员之帐户.其余费用项目及间接费用不适用前述调整.

三、 上开契约金额为预估者,应依乙方实际施作或供应之项目及数量给付.如最 后乙方实际施作及供应之项目或数量低於预估,双方同意以乙方实际施作及 供应之项目及数量结算该项最后契约金额,乙方并不得以该项最后结算契约 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契约编号: S1-19-028

3 金额低於本契约各项预估金额为由,要求甲方给付差额或要求甲方为任何性 质之补偿或补贴.

四、 契约价金总额曾经减价而确定者,其所组成之各单项价格得依约定方式调 整;

未约定调整方式者,视同就各单项价格依同一减价比率调整.报价中之 分项价格合计数额与总价不同者,亦同.

五、 除契约另有约定外,契约金额不得调整;

当甲方增减标的物之数量时,契约 金额应依本契约所订单价相对增减之.

六、 本契约不适用物价指数调整亦无预付款.

七、 除本契约另有约定外,因本案所生之税赋,由甲、乙方各自依法负担. 第五条 付款方式

一、 乙方应於每月5日前,就其前一个月/前一期/依本契约所提供之服务工作,出 具契约工作计价方式(格式如附件四)、同额统一发票等相关凭证表单及其他 契约要求文件,送达甲方审核,经甲方审核无误且无待乙方补正文件者,甲 方应於收受乙方全部请款文件后次两个月10日,将甲方所核定之同意付款金 额电汇至乙方书面指定之中华民国境内乙方银行帐户.如乙方送达请款文件 之日期晚於每月5日,则递延一个月付款.但乙方之请款文件未齐全或错误 须退回乙方补正者,甲方得视补正情形递延付款期限.前开日期如遇假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

二、 办理本契约第一次计价时,乙方必须先缴交保单,否则不予计价. 第六条 责任区分

一、 乙方人员若於工作期间遭遇任何事故,致发生任何体伤、死亡或疾病时,概 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二、 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於执行工作时,因故意或过失致甲方或甲方人员或第三 人发生身体或财物损害时,应由乙方负完全处理及赔偿责任.乙方人员於办 理本契约工作时,如有不法行为,概由乙方自行负责,与甲方无涉.

三、 乙方为独立之承包商,应就契约之履行负完全责任.甲方与乙方或乙方人员 间不因本契约之订定而发生雇主与受雇人、本人与代理人、合夥或其他类似 之关系. 第七条 乙方义务

一、 乙方应依本契约之规定,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提供本契约所需之服务,乙方 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契约编号: S1-19-028

4 并担保其持有履行本契约所需之有效政府证照或许可.

二、 乙方担保其提供服务人员具有中华民国国籍并经合法雇用且为品德良好之人 员.如甲方认有必要,在开始执行服务前,乙方应先将其服务人员学经历及 背景等资料造册,送交甲方审核,如甲方於收受后10日内未有异议者,即得 任用.

三、 乙方人员如有怠忽工作、违反甲方规定、不道德、不法情事,或其他不当行 为经甲方认为不适格或不适任时,甲方履约代表得停止其工作并通知乙方更 换,乙方应於24小时内以适格适职人员更换之.乙方提供之工作人员名单, 如包括个人资料者,乙方所属之人员均需确认已阅读附件六之「合作厂商作 业人员个人资料保护权益事项」,并签名同意甲方之L集、处理及利用.

四、 乙方提供服务人员应符合附件一所规定其他关於资格之要求事项.

五、 乙方如因本契约持有甲方所交付保管之门禁卡片钥匙,对於甲方相关之门禁 应善尽保护之责任,不得交由他人随意使用或进出,若因乙方之故意或过失 致使甲方遭受损害,乙方应负全部损害赔偿责任.於契约经终止或期间届满 时,乙方应立即将门禁磁卡或钥匙交还甲方,并不得复制.

六、 甲方得要求乙方提出履约及管理上有关之纪录、报告或其他文件,乙方不得 拒绝.

七、 乙方提供服务人员由乙方分派调度及监工,惟应从甲方履约代表之管理及 指示.甲方履约代表之监督及指示仅系代表甲方管理契约,在任何情形下均 不得解释为监工行为,乙方亦不因此免除依本契约规定应负之责任或义务.

八、 乙方应对其服务人员安全及纪律负全部责任,并督导及管理乙方服务人员之 工作及行为.

九、 乙方服务人员出入甲方处所及於甲方处所内执行维修作业时,除应遵守乙方 之管理规章及勤务准则外,并应遵守甲方所订颁场地、工作、门禁及安全作 业之相关规定.

十、 乙方服务人员应於执行工作前,接受甲方提供之安全训练课程,始得进入甲 方处所执行工作,异动时亦同. 十

一、 乙方服务人员进入甲方处所应穿著甲方要求之服装并佩带工作识别证. 十

二、 乙方执行本契约工作所需之个人安全防护装备等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提供, 并应符合契约之规定与甲方履约代表之要求. 台湾高速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契约编号: S1-19-028

5 十

三、 服务期间届至,甲方如未与乙方续约,乙方应办理交接并协助新承揽厂商 熟悉本契约维修支援服务事宜,不得藉故阻挠新承揽厂商人员及作业之正 常进行. 十

四、 乙方履行本契约之过程如有违反法令、政府规定,或未符合主管机关之 要求者,致使甲方遭受处分或受有损害时,乙方应赔偿甲方所受之损害 及所支出之费用(包括但不限於罚锾、诉讼及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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