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22-11-11
立法会 Legislative Council 立法会CB(1)1719/07-08(01)号文件档号:CB1/SS/13/07 《 2008年应课税品(修 订 )规 例》小组委员会背景资料简介目的本文件载述有关发出临时酒牌的加费建议的资料.

背景2. 根队嗡捌(酒 类 )规 例》(第 109章,附属法例B)第25A及第26条的规定,除根婆啤⒒嵘缇婆苹蛄偈本婆仆,不得―(a) 在任何处所售卖或供应酒类以供在该处所饮用;

(b) 在任何会社使用的处所内售卖或供应酒类;

或(c) 在任何公众娱乐场所或公众场合售卖或供应酒类以供在该场所或场合饮用.3. 负责签发酒牌和会社酒牌的批核当局是酒牌局;

而警务处处长则负责批核临时酒牌.当局批出临时酒牌的作用,是供在任何公众娱乐场所或任何公众场合零售酒类之用.申请人必须是已持有酒牌的人士,而牌照费是按每天计算的.为确保公众安全和秩序,警方会按严谨的程序审核临时酒牌的申请,包括派出较高级的警务人员进行实地视察,详细研究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并会视乎该活动的性质、规模和持续时间,在发牌时附加适当的条件.《2008年应课税品(修 订 )规 例》4. 签发临时酒牌的费用订於《应课税品规例》(第 109章,附属法例A)的附表第II部第6项 . 有关费用上次是在2006年 4月 由每日290元调整至现时的每日335元.5. 《 2008年应课税品(修 订 )规 例》(下 称 "修 订规例")是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根妒鸵寮巴ㄔ蛱趵(第 1章 )第 29A条制定,该条授权财政司司长(凭 藉第1章 第 3条 也指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可 调整各2种费用.修订规例已於2008年 5月 16日刊登宪报,并於2008年 5月 21日提交立法会会议席上省览.修订规例建议由2008年 7月 11日起,把签发临时酒牌须缴付的费用由每日335元增至每日385元.6. 在2008年 5月 23日,内务委员会决定成立小组委员会,负责审议该修订规例.酒牌的费用调整机制7. 根囊还嵴,政府的收费一般须订於足以收回提供物品或服务全部成本的水平.为了在经济困难时期减轻市民的财政负担,当局於1998年 2月 采取特别措施,冻结大部分收费.根"用 者自付"原 则,政府在2005-2006年度恢复调整收费.最近一次按2008-2009 年度价格计算的成本显示,根队嗡捌饭胬肪头⒊隽偈本婆贫虢筛兜姆延,不足以收回提供发牌服务的全部成本.各项费用的成本计算表详载於附录.本炙,现时就发出临时酒牌所收取每日335元的费用,只够支付处理每项申请成本的53%. 把每日的收费增至385元,增幅将会是15%. 为达致收回全部成本的目标,当局须在未来数年逐年把收费提高15%. 立法会秘书处议会事务部12008年 6月 4日附录成本计算表香港警务处《应课税品规例》(第 109章,附属法例A)(附表第II部)临时酒牌发牌费用(每 日)按2008-2009年度价格计算的成本(以 处理一宗申请计)元员工成本598 部门开支12 办公地方的成本13 折旧1中央行政间接成本6单位成本630 现行费用335 建议费用385 (资料来源:保安局於2008年 5月 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档 号:SBCR 4/2801/85)的附件F-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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