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9-07-28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公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主办 目录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 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西政发〔2017〕22 号1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 府区长副区长工作分工的通知西政办发〔2017〕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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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 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细化实施方案 的通知西政办发〔2017〕22 号19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危险化 学品安全综合治理三年行动计划(2017 年9月-2020 年5月) 的通知西政办发〔2017〕23 号42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安全生 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西政办发〔2017〕24 号55 BEIJINGSHI XICHENGQU RENMIN ZHENGFU GONGBAO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北京市西城区关于财政支 持疏解非首都功能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的意见》的通知 西政办发〔2017〕25 号61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促进全民 阅读建设 书香西城 若干意见的通知西政办发〔2017〕26 号67

2017 年区政府大事记

76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文件 西政发?2017?22 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政府行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市场 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 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

48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和原则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要求,开展公 平竞争审查,确保政府行为符合公平竞争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 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 置效率,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 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尊重市场,竞争优先.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处理好政府与 市场的关系,着力转变政府职能,最大限度减少对微观经济的干 预,促进和保护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 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立足全局,统筹兼顾.着力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清 除市场壁垒,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统筹考虑维护国家利益 和经济安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保持经济平稳健康运行等多重 目标需要,稳妥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 3.科学谋划,分步实施.尊重区情,坚持从实际出发,研究 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在实践中分阶段、分步骤地推进和完 善. 4.依法审查,强化监督.加强与现行法律体系和行政管理体 制的衔接,提高公平竞争审查的权威和效能.建立健全公平竞争 审查保障机制,把自我审查和外部监督结合起来,加强社会监督 和执法监督,及时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二、审查内容

(一)审查范围 以区政府名义出台的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 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 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以及本区行政机关和法律、 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自己名义制定的涉 及上述范围的文件,均应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二)审查主体 单个部门名义制定的政策措施, 由制定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 查.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政策措施,由牵头部门进行公平竞争审 查.以区政府名义印发的政策措施,由起草部门负责审查,并在 提出审议时就公平竞争审查情况进行说明, 区政府法制办在进行 合法性审核时,需加强公平竞争审核.

(三)审查方式 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在政策制定过程中, 要严格对照审查标 准进行自行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 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

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 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 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 害关系人的意见, 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 要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的规定向社会公开.

(四)审查标准 要从维护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角度, 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审 查: 1.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 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 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 设置审批程序. 2.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 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 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 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 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3.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 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 各类保证金. 4.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 定的垄断行为;

(2) 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 平.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 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

不得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 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五)例外规定 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 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 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以上例外情形, 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应当在公平竞争审查 报告中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 且不会严重 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要明确实施期限.

三、工作程序

(一)存量清理 按照 谁制定、谁清理 的原则,各部门要对照公平竞争审 查标准,对现行政策措施区分不同情况,稳妥有序推进妨碍统一 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存量政策措施的清理及废除工作. 对市场主体反映比较强烈、问题比较集中、影响比较突出的 政策措施,应当尽快废止;

对以合同协议等形式给予企业的优惠 政策,以及部分立即终止会带来重大影响的政策措施,可以设置 过渡期,留出必要的缓冲空间;

对已兑现的优惠政策,不溯及既 往.

(二)定期评估 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后出台的政策措施, 要在定期清理 政策措施时, 一并对政策措施影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情况进 行评估.经评估认为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应当 依法尽快废止或者修改完善. 条件成熟时鼓励委托第三方开展评 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 开.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工作机制 1.建立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区发展改革委 牵头,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政府法制办、西城工商分局等相 关部门作为成员单位. 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 决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重点问题, 统筹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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