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9-08-10
附件2: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管道天然气非居民价格通知的有关说明 起草背景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规定,要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积极推动管道燃气价格改革,全面建立"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对非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实行基准价和最高限价管理.

由于我市现行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与省的规定不相适应,因此,需按照省的有关要求,对我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进行改革. 主要依据 《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行业基本情况

(一)建设情况.我市从2006年推广使用管道天然气以来,已建成天然气高压管网160公里、中低压管网(不含庭院管网)3141公里、接收门站9座、调压计量站18座、LNG储配站4座,管网已覆盖全市五区绝大部分镇(街)及主要工业园区.

(二)气源情况.我市管道天然气分两级经营,第一级由佛山市天然气高压管网有限公司(简称"市高压管网公司")将天然气传输禅城燃气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佛山市高明燃气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燃气有限公司(简称"五家燃气经营企业")和电厂;

第二级由各燃气经营企业将天然气销售给居民和非居民终端用户.目前,全市已初步形成大鹏气、西气、海气、零担气等多气源格局.市高压管网公司大鹏气约占15.59%,西气约占46.94%,海气约占25.59%,零担气约占11.88%;

电厂的天然气为代输.我市五家燃气经营企业大鹏气约占12.07%,西气约占42.93%,海气约占23.38%,零担气约占21.62%.

(三)用户情况.截至2018年底,全市管道天然气非居民用户3985户.2018年全市天然气销售量达16.59亿立方米,其中非居民用户用气达15.05亿立方米.

(四)价格情况.现行管道天然气价格于2016年1月1日实施.①市高压管网公司为用户提供输气管道运输服务的配气价格(含税)最高不超过0.18元/立方米;

②分销价格实行成本利润双控制,成本利润率为4%,配气费用0.14元/立方米;

③工商业用气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并建立工商业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与购气成本同方向联动的动态调整机制,年度内全市综合购气成本波动超过6%且超过6个月时,适时合理调整最高限价.工商用气价格自2016年以来经多次下调,目前最高限价为3.95元/立方米.④公用性质用气价格为3.80元/立方米.

四、拟调气价标准 配气价格、销售价格实行基准价和最高限价动态管理,由供需双方在最高限价、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一)市高压管网公司配气价格 原市高压管网公司为电厂用户提供输气管道运输服务的配气价格(含税)最高不超过0.18元/立方米,其它用户分销价格采用成本利润双控制.现将用户按电厂和非电厂分成两类,配气价格拟在基准价基础上上浮20%分别确定电厂和非电厂的最高限价: 1.电厂:0.1300元/立方米 2.非电厂:0.1925元/立方米

(二)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 目前,我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最高限价为3.95元/立方米.现根据我市实际,按用户年用气量分三档设定价格,拟在每档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18%确定每档的最高限价: 年用气量1500万方以上3.28元/立方米;

年用气量500-1500(含)万方3.65元/立方米;

年用气量500(含)万方以下3.85元/立方米. 价格调整前后对比表 现行最高限价 类别 方案 最高限价(元/立方米 调整金额 调幅 3.95元/立方米 年用气量1500万方以上 3.28 -0.67 -16.96% 年用气量500-1500(含)万方 3.65 -0.30 -7.59% 年用气量500(含)万方以下 3.85 -0.10 -2.53% 综合平均价格 3.69 -0.26 -6.58%

五、修订联动机制 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随着管道天然气的上游价格逐步放开,气源价格波动的频率和幅度将不断变化,因此,原来联动机制中关于"年度内全市综合购气成本波动超过6%且超过6个月时"的条件已不适应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化的形势,为此,把联动调整的条件修改为"原则上全市综合气源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且时间超过3个月",同时按省文件对天然气用户的分类,将现行的工商业用户用气联动机制修改为非居民用户用气联动机制,具体如下: 气源价格按不同气源的价格加权平均确定.当上游天然气价格即加权平均单位购气价格达到一定幅度时,销售价格可相应同向调整. 联动销售价格=现行销售价格+联动调整额 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气源价格-基期平均单位 气源价格基期平均单位气源价格为2018年7月至12月的气源价格2.4728元/立方米(含增值税、供销差率).增值税率按9%,供销差率按照《广东省发展改革委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执行. 原则上全市综合气源价格波动幅度超过5%且时间超过3个月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并调整公布最高限价.

六、完善监管机制 为加强对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的监管,要求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天然气价格监测和报告制度,如实将各类天然气进价、销价、数量等经营情况定期报市价格主管部门,为市价格主管部门实施联动机制提供基础数据.同时,市价格主管部门原则上每3年对燃气经营企业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等进行校核,保障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

七、价格影响分析

(一)对非居民用户的影响 根据用气量情况分档制定非居民销售最高限价,有效保障了煤改气等用气大户利益;

最高上浮幅度允许20%,实际上浮18%,比最高上浮幅度降低两个百分点;

调整后的最高限价与现行价格相比,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处于省内较低水平.按调整后非居民综合平均最高销售价格3.69元/立方米与现行最高限价3.95元/立方米相比,降低了0.26元/立方米,降幅6.58%.以2018年全市非居民用气量15.05亿立方米计算,每年可减轻非居民用户用气负担约3.9亿元.

(二)对燃气企业的影响 1.现行工商业用气价格是按照成本利润双控制的定价机制,而改革后的价格是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进行定价,即通过核定燃气企业的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来控制企业的利润,其中准许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有利于控制燃气企业过高的利润,尽量让利给终端企业用户. 2.将销售气价分类由原公用性质用气和工商用气简化为非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按年用气量分为三档并制定每档的最高限价,对燃气企业和用户来说更为简单清晰,更有利于实际操作.

八、与省内其他城市比较 省内主要城市管道天然气价格情况 城市 非居民用气 佛山 现行价格 3.95(最高限价) 拟调价格 年用气量1500万方以上 3.28 最高限价 年用气量500-1500(含)万方 3.65 年用气量500(含)以下万方 3.85 广州 4.17(最高限价) 深圳 4.39(最高限价) 珠海 4.80(最高限价) 东莞 4.25(最高限价) 惠州 4.70(最高限价) 中山 4.20(最高限价) 肇庆 4.95(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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