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08-10
关于贯彻实施《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委(建设局),杭州市城管委,宁波市城管局,温州市城管与执法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以下简称《经营许可办法》和《培训考核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切实做好我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管理 1.在本省境内从事城镇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经营企业),均应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2.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受理范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瓶装燃气综合经营(储存、灌装、供应、机动车加气)、瓶装燃气供应经营、瓶装燃气机动车加气经营. 3.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发放.《燃气经营许可证》由市、县(市)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管道燃气经营在实行特许经营制度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的基础上,按国家条例规定增加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规定的格式组织印制. 4.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在建设部《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基础上,瓶装燃气综合经营、瓶装燃气供应经营还应有相应的安全事故责任承担能力,其注册资金不得低于200万、30万元,且应有与企业注册资金相应的安全生产险投保额. 5.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由我厅统一核发,培训考核办法另行制定.省外企业在浙江从事燃气经营的从业人员原则上在浙江参加专业培训考核;

若从业人员持有外省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须按建设部《培训考核办法》第九条办理变更手续. 6.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从事城镇燃气经营;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需继续从事城镇燃气经营的,应按《经营许可办法》和本通知要求重新申领经营许可证;

提交申请材料时,可以燃气设施现状安全评价合格报告代替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备案文件. 7.《燃气经营许可证》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副本中的经营类别按照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综合或供应)、燃气汽车加气站、其他等四类进行划分,并且每个类别要明确标注气源种类,即:管道燃气、瓶装燃气、燃气汽车加气站、其他. 8.《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由发证机关根据以下方法编制,浙+发证年份编号+设区市编号+县(市)编号+流水号+经营类别代码,具体编排方法如下: (1)发证年份编号:四位数,如发证年份是2015年,发证年份编号即为

2015 . (2)设区市编号:两位数,从01到11,杭州市

01、宁波市

02、温州市

03、嘉兴市

04、湖州市

05、绍兴市

06、金华市

07、衢州市

08、台州市

09、舟山市

10、丽水市11. (3)县(市)编号:两位数,从01到99,由各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确定.设区市层级,则此项编号为00. (4)流水号:发证部门每年度核发的所有类型燃气经营许可证统一编流水号,四位数,从0001到9999. (5)经营类别代码:经营管道燃气为 G ,经营瓶装燃气为 P ,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为 J ,经营其他类为 T .如经营类别有多项,则按以上顺序排列相应字母代码. 例:2015年12月,杭州市城管委对富阳市某燃气企业核发本年度第二份经营许可证,该企业所在地杭州市(设区市编号为01)建德市(编号假定为03),经营管道燃气和瓶装燃气,燃气经营许可证编号即为: 浙201501030002GP .

二、工作要求 1.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的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为提高燃气行业信息化管理水平,实现对燃气企业运行状况和安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燃气主管部门应按住房城乡建设部要求建立本行政区域燃气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并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2.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年度审核发证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我厅.发证企业除需报告《经营许可办法》第十八条内容外,还需报告发证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能力、从业人员、经营状况、安全生产、工程建设与改造、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情况等信息.详见附件1至5. 3.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企业的非法违法经营行为,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经营许可条件检查,发现不再具备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 4.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依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5.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原《浙江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关于贯彻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发〔2012〕185号)同时废止.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城市建设管理处.联系人:夏茂洪,贾颖栋,联系

电话:0571-87052804,87054492. 附件:1.燃气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 2.燃气企业生产能力登记表 3.燃气企业经营情况登记表 4.燃气企业工程建设情况登记表 5.燃气企业员工情况登记表 6.设区市燃气经营企业情况汇总表 7.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5年5月25日 附件1 燃气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 填表日期: 年月日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注册资金 万元 固定资产 万元 地址 联系方式 邮编 办电 手机号码 许可证号 经营类别 编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 发证机关 注:由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发证企业年度基本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报我厅,联系

电话:0571-87052804,87054492,电子

邮箱:zjsjstcjc@163.com. 附件2 燃气企业生产能力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填表日期: 年月日LPG瓶装燃气生产能力 LPG储存能力 球罐(m3) 卧罐(m3) 合计(m3) 灌装能力(支) 自有钢瓶数(只) 管道燃气 设计供应能力(万m3/天) 调峰能力(按时间)(天) 调峰储存能力(按方式) (万m3) 通过管网调峰 通过LNG调峰 通过CNG调峰 管道长度 (上年度底) (公里) 高压(MPk/m2) 中压(A/B) 低压 庭院管(含室内管) 管道长度 (本年度) (公里) 高压 中压 低压 庭院管(含室内管) 机动车加气站 数量(座) 能力(m3) 具体地址 注:由设区市燃气主管部门将本行政区域内发证企业年度基本情况,于次年1月底前报我厅,联系

电话:0571-87052804,87054492,电子

邮箱:zjsjstcjc@163.com. 附件3 燃气企业经营情况登记表 单位名称:(盖章)填表日期: 年月日供气价格(元/m3)或元/吨) 营业收入(万元) 利润(万元) 销售情况 上年度销售量(m3或吨) 工业 商业 居民 本年度销售量(m3或吨) 工业 商业 居民 用户情况 上年度用户总数 (万户) 工业 商业 居民 本年度用户总数 (万户) 工业 商业 居民 安全事故情况 管道事故 人员受伤(人) 人员死亡(人) 经济损失(万元) 事故主要原因 用户事故 人员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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