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思念那么浓 2019-07-15

有稳定的研究方向,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和教学改革,在本学科中起到骨干作用.

(二)每年须承担并完成1门次以上(含1门次)本科生课程的教学工作,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合格且排名在本单位前30%以内.

(三)所完成的业绩和获得的荣誉,原则上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的3项(其中第一项或第二项条件为必备条件). 1.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

或2项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 2.申报并获批1项国家级教学(科研)项目,或2项省部级教学(科研)项目.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1篇A类论文;

或3篇B类论文;

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1项国家发明专利授权;

或3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4.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奖. 5.以第一作者出版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国家级规划教材1部.(二类出版社以上) 6.教学(科研)方面获省部级以上人才荣誉称号. 7.被省部级副职以上领导人作出肯定批示的用于建言献策的提案、议案、内外参、论文、研究报告和调研报告等各类科研成果. 其它相当水平的业绩条件,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最终认定.

第五章?经费资助与管理 第十一条 经费资助

(一)资助额度:培养期内,学校为每位 庐陵之星 入选者提供每年3万元(税前)的培养专项经费资助.

(二)培养专项经费40%按项目管理,60%作为个人的奖励. 第十二条 管理办法

(一) 庐陵之星 培养期为五年.学校人事处每年对培养对象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责令整改;

第三年按协议规定进行中期业绩考核,考核不合格则停发培养经费,直至期末;

第五年培养期满时,按协议规定进行期末业绩考核,考核合格则发放(或补发)全部培养经费,考核不合格则取消其 青年英才 培养资格,并追回已发放的个人奖励部分培养经费.

(二)培养专项经费中实行项目管理部分,应按财务规定,专款专用,使用范围包括:购置、复印、誊录、翻译、出版图书资料的费用;

研究必需的仪器与设备的购置费用;

检测费用;

培训进修费;

参加或组织学术会议的费用等.加班、饮食、旅游、土建及房屋维修等费用不得列入开支范围.

(三) 庐陵之星 培养对象不得替换,培养专项经费不得转让.如果培养对象在培养期间调离本校,应向人事处提交阶段工作报告,学校停发剩余款项.培养对象需返还学校的培养专项经费数额由学校根据培养对象的教学科研工作情况确定.

(四) 庐陵之星 因工作或进修离岗一年及以上,无法按时完成培养任务者,可以申请保留培养人选资格,保留资格的时间不得超过2年.

(五)培养期内, 庐陵之星 培养对象如有下列情况,学校可终止其培养合同和资助计划: 1.申报并入选 庐陵学者 ;

2.未能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3.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

4.违反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5.因本人过错给学校造成损失;

6.因调动不在学校工作的.

(六) 庐陵之星 培养期满后,不得再次申请参加 庐陵之星 的培养,并至少需要为学校服务五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 人事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评审细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涉具体的业绩条件由评审专家组参照评审细则最终认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指的教学(科研)成果奖获得者均要求个人排名第一.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研究. 中共井冈山大学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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