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飞鸟 2019-07-06
附件1: 浙江传媒学院关于 人事代理制教职工聘用的若干规定 为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岗位聘任制,规范人事代理制,逐步建立起符合事业单位改革方向和我校特点的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配套措施完善的人事管理体制,制定如下规定:

一、本规定实施范围

(一)人事代理制教职工适用本规定.

人事代理制教职工指聘用关系在我校、人事关系由我校委托浙江省人事厅人才交流中心(浙江新世纪人才开发有限公司)代理的教职工.

(二)已在学校工作的人事代理制教职工由学校人事部门认定.已与学校签订聘任协议的人事代理制教职工按原协议执行.

(三)自本规定印发之日起学校面向本校和社会按人事代理制公开招收的教职工适用本规定.

(四)特殊引进人才符合一定条件照顾解决工作的家属适用本规定.

二、人事代理制教职工的招聘

(一)二级学院和部门因工作需要、有学校核定的岗位空额、三年内因故无法引进在编职工,可向学校提出申请聘用人事代理制教职工.新招聘的人事代理制教职工一般应具有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可放宽至本科学历.

(二)人事代理制教职工招聘程序: 学校人事部门于每年11月印发下年度教职工引进计划申报通知,用人部门根据本部门编制和工作需要申报计划,人事部门提交党委会讨论通过;

学校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公开招聘;

用人部门试用考察;

拟录用教职工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

拟录用教职工公示;

录用.

(三)已在学校工作满5年的教授和正处级干部子女具有硕士学位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人事关系、聘用合同及期限

(一)人事代理制教职工由校人才交流中心(挂靠人事处)委托浙江省人事厅人才交流中心(浙江新世纪人才开发有限公司)实行人事代理,包括人事关系代理、人事档案代理和社会保险代理缴纳.

(二)人事代理制教职工聘用合同为固定期限合同,首次合同期为2年.首次聘用期满后经人事处和用人部门综合考核合格,聘用者和学校双方同意续延聘用合同的,可续签合同.人事代理制教职工在学校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聘用双方同意续延合同的,若人事代理制教职工提出订立无固定限期的聘用合同,可订立无固定限期的聘用合同.不续签合同者,受聘人须十日内办理离校手续.

(三)人事代理制教职工社会保险按属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办法缴纳,单位缴纳部分由学校支出.

(四)人事代理制教职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3-6个月(由用人部门确定).已由学校或部门聘用满1年以上的教职工一旦聘为人事代理制教职工,不再实行试用期.

四、人事代理制教职工的待遇和责任

(一)人事代理制教职工的工资、福利支付标准及方式按照合同中的约定发放.原则上人事代理制教职工工资、津(补)贴、岗位津贴、福利(含工会福利、公积金等)参照编制内同类同级教职工标准执行.其中,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人员住房补贴(货币化分房补差和住房公积金补贴),人事代理制人员不享受.

(二)在校工作五年以上的人事代理制辅导员和教学秘书可参加学校科级及以上干部岗位竞聘,其他人事代理制教职工转为无固定期限聘用后可参加学校科级及以上干部岗位竞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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