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7-05

(11)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12)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13)监理单位应当监督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14)总监理工程师的变动应当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 5. 检测机构 (1)检测机构应当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2)检测机构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3)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有危及建筑物结构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相关的行政主管部门;

(4)检测机构应当使用检测业务信息化管理系统,建立检测数据适时上传系统;

(5)检测机构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签署授权委托书,明确各自工程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当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四)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在注册许可范围和聘用单位业务范围内从业,对签署技术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依法承担质量安全责任.

(五)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 安管人员 )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六)工程一线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行业职业标准和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工程建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一线作业人员的职业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工程一线建筑工人的管理应该按照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执行.

(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建立完善危大工程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危大工程清单管理、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论证、现场安全管理等制度.

(八)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加强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依法对生产安全事故和隐患承担相应责任.

(九)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以项目同一代码为单位提出整体验收申请,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条 质量行为要求

(一) 建设单位 1. 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施工前由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可与施工许可合并办理,在提供相关材料后直接列入监督范围. 2. 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工程. (1)加强事前预防,在招标文件中列明违法发包、肢解发包等行为的认定标准;

1)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个人及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2)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招标并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

3)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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