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7-05

(2)建设单位不得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串通,在工程建设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相关强制性标准确需修改的,由建设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生效;

(4)建设单位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施工单位提供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担保;

(5)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及时办理备案;

(6)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7)建设单位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

(8)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施工安全;

(9)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10)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2. 勘察、设计单位 (1)堪察设计单位应对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负相应的质量责任;

(2)勘察设计单位对其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3)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4)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勘察成果要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5)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6)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7)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8)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 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

(3)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4)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完成后经自检合格的,应当向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申请验收,上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施工单位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和主要技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大中型工程主体部分的施工业务,不得委托他人代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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