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9-07-03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三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次交易履约时间为30天,买方必须在自成交之日起20日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批发市场结算账户,否则视为违约. 批发市场收到货款后,按买方要求(或按成交时间先后顺序),按货款折算的粮食数量,向买方开具《出库通知单》. 买方应在合同执行期内凭《出库通知单》和有效身份证明到交货地点提货.卖方如对《出库通知单》存在异议,应及时向批发市场确认后方可发货.卖方应按《出库通知单》数量发货,发货完毕后,双方签订《验收确认单》. 批发市场根据买卖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扣除手续费及未履约部分的保证金后向卖方拨付相应的货款. 第二十五条 具体发运方式由买卖双方协商.买方需要包装物时,包装物由买方自理或者委托卖方承储库代办,其价格由买卖双方协商议定,如无法协商,按散装交货.卖方负责把粮食装上库内车板. 第二十六条 买方提货时,粮食质量以现存的质量指标为准.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 出库时,卖方应按国家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制订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提供质检报告,根据《关于执行粮油质量国家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国粮发〔2010〕178 号),对销售出库粮食进行水分、杂质等增扣量. 第二十七条 买方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卖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批发市场调解.由批发市场组织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质检部门检斤、验质,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因买方原因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视同交割完毕,批发市场与卖方结清货款. 买方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5日内必须向批发市场书面提出.如买方未提出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10日后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批发市场与卖方结清货款. 第二十八条 批发市场向买方按合同金额的3‰收取手续费,从货款或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九条 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在成交后可转作货款.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批发市场开出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收据,经批发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也可转为货款.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条 交易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批发市场指定账户的,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由批发市场按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标准,从买方交纳的保证金或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支付给卖方和批发市场. 第三十一条 卖方承储库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数量交货,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批发市场为双方结清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卖方保证金或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支付给买方和批发市场. 第三十二条 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批发市场提出申请并经认可后,可延期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否则以违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买卖双方除上述情况外,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批发市场备案,并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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