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9-07-01
附件2 田林县环保局保留的行政权力事项(共73项) 单位:田林县环保局 序号 权力分类 项目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承办机构 备注

1 行政许可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 【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原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生态与监督管理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文件审批 伴有辐射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

2 行政许可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04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部门规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5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8号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批颁发与监督管理.第七条第四款 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部门规章】《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明确下放部分审批权限的通知》(桂环办函【2012】313号,2012年6月29日)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公布行政审批项目下放的决定》中 5.关于委托下放收集、利用、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的方案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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