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9-07-01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根据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以下简称《通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与审查.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食品经营项目,并根据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经营许可实施工作. 设区的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市食品经营许可工作实施方案,并负责对辖区内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食品经营连锁企业总部等食品经营单位实施许可审查. 第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上应当标明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 第六条 主体业态包括食品销售经营者、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 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销售食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食杂店、食品贸易商、通过自动售货设备销售食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食品贸易商、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网络食品销售商、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等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包括餐馆(大型、中型、小型)、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饮品店、糕点店、小餐饮、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餐饮管理企业等具体业态.餐饮服务经营者的具体业态应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单位食堂,包括学校食堂、托幼机构食堂、职工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等. 第七条 食品经营项目分为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不含散装熟食)、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类食品销售;

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含烧卤熟肉、不含烧卤熟肉)、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类糕点,不含裱花类糕点)、自制饮品制售(含自酿酒、不含自酿酒)、其他类食品制售(具体到品种**)、食品经营管理等. 申请散装熟食销售的,应当在散装食品销售项目后以括号标注. 食品经营管理项目仅适用于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餐饮服务连锁企业总部或餐饮管理企业的许可申请. 第八条 申请者应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申报一种主体业态.对多种经营项目的食品经营者,主体业态按其主要经营项目归类. 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给就餐者现场消费的酒水饮料等非自制食品,不需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销售类的经营项目. 食品销售经营者将预包装食品拆封、简单加热提供给消费者即时食用的,列为散装食品销售,不需在许可证上专门标注制售类的经营项目. 无实体门店的网络食品销售商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第九条 许可机关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结合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分类进行:第一类: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含食品销售连锁企业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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