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2019-03-06
烟台市财政局 文件 烟台市教育局 烟财教〔2012〕6号 关于印发《烟台市学前教育 政府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教育(体育)局: 根据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烟财教〔2011〕92号),2011年秋季学期起,我市设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及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

为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订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主题词:学前教育 助学金 管理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烟台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2年1月13日印发 烟台市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实施学前教育资助政策的通知》(烟财教〔2011〕92号),2011年秋季学期起,我市设立学前教育政府助学金(以下简称"政府助学金").为加强政府助学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公办、公办性质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第三条 学前教育资助实行属地管理,由幼儿园所在地的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实施,所需资金由市(含中央、省)与县财政按比例分担.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政府助学金资助对象为惠普性幼儿园3-5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 第五条 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元.根据儿童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具体分为3档,1档1000元,2档1200元,3档1400元.政府助学金主要用于儿童在园期间的保教费用及伙食费补助. 第六条 平均资助面为普惠性幼儿园3-5岁在园幼儿的10%.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实际,扩大资助比例,提高资助标准,加大资助力度. 第七条 各县市区在确定资助对象时,对孤儿、残疾幼儿、烈士子女、少数民族幼儿、因病因灾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儿童要优先予以资助,并向农村贫困地区给予倾斜.

第三章 经费落实与拨付 第八条 市里按各县市区上一年在园儿童人数的10%测算下达市补助资金(含中央、省补助).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市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同比例落实地方应承担的资金.各级安排的政府助学金资金要专款专用,在确保达到平均资助面和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如有结余,结余资金全部用于提高资助比例,确保助学金政策不折不扣地执行到位. 第九条 每年7月底以前,市财政局根据市教育局提供的在园儿童人数,将市补助资金分别下达各县市区财政局.8月底之前,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将上级下达补助资金和本级财政应分担的资金下达辖区内所有幼儿园.

第四章 申请和发放程序 第十条 政府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 第十一条 幼儿园于每年9月开园时受理资助申请. 1.申请资助儿童提交《学前教育资助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低保家庭儿童、孤儿须分别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儿童福利证",残疾儿童须持有残联发放的"残疾人证". 2.幼儿园要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提交的资助申请进行认真审核.评审小组确定拟资助名单后,在幼儿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幼儿园在开园1个月内将政府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儿童. 第十二条 幼儿园要为每位受助儿童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政府助学金发放至儿童的银行储蓄卡,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政府助学金.为儿童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儿童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儿童享受的政府助学金中抵扣. 第十三条 幼儿园按实际受助幼儿情况填写《学前教育接受资助幼儿汇总表》(见附件2),于每年10月底前报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填写《学前教育接受资助儿童统计表》(见附件3),于每年11月15日前上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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