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8-09-30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聘、解除和终止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已经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变更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报原登记相关留存. 第十四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㈠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㈡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㈢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㈣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㈤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及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十六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㈠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㈡乙方年度(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七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㈠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㈢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至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

㈣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㈤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㈥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㈠在试用期内的;

㈡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

㈢被录用或者选调为公务员的;

㈣依法服兵役的;

㈤除前四项情形外,乙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乙方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甲方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期满终止后,经双方协商,可以续订聘用合同.续订的聘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聘用合同期满,没有办理终止聘用合同手续而存在事实聘用关系的,视为延续聘用合同,延续聘用合同的期限与原合同相同,但最长不超过乙方的退休年龄的年限. 第二十条 聘用合同期限界满并办理了终止手续的,甲方被依法注销、撤销或解散的,乙方退休、退职、死亡,聘用合同即行终止. 双方约定的以下条件出现时,聘用合同终止: …… 第二十一条 甲方与乙方解除聘用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 甲方与乙方终止、解除聘用合同后,应为乙方出具终止、解除聘用合同证明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调转手续,做好各项社会保险的衔接工作.乙方的人事关系、档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责任方按实际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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