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ZS133 | 2018-09-30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地方性行政措施及相应的标准、管理规则、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拟定促进全市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
拟定全市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方案,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
四、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规则;
制定全市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及政策;
按权限管理全市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技师评定工作.
五、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全市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
六、依法制定并实施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规则.
七、拟定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业工资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
审核市直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八、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
制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标准和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制定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 十
一、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
二、指导各镇劳动管理服务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的劳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