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865397499 2018-07-24

(二)在落实中央、省、市重大部署、重要工作中,依法履职、大胆作为,造成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三)在依法依规落实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时出现意外情况,受到工作对象诬告、陷害,或没有得到工作对象的理解而出现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在区域和行业发展决策中自我加压、主动提高工作标准,经努力未能实现预期目标的. 第六条 在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容错免责:

(一)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优化资源配置和实施科学发展、绿色崛起战略中,创新思路、大胆探索,由于政策及外部环境变化,未能达到原计划效果的;

(二)在推进重大民生项目、政府投资项目、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突破常规和惯例,大胆履职,有效解决 老大难 问题,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未造成重大损失或引发重大社会矛盾的;

(三)在城市公共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中,积极探索使用新机制、新方法、新模式、新技术,因无先例可循或政策界限不明确,发生一定偏差或造成一定损失的;

(四)在落实脱贫攻坚等民生政策、民生项目建设中,因维护全局利益,依法依纪依规履责,工作中出现一定失误的. 第七条 在处置重大突发事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容错免责:

(一)在处置突发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但可控,能够挽回损失和消除负面影响的;

(二)在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及其他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中,采取果断措施及时处置,造成一定工作失误,或未按正常程序办理但事后及时补正的. 第八条 在推动重大改革创新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容错免责:

(一)在政府职能转变和简政放权改革中,出于公心,积极采取创新措施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程序,对现行制度规程有所突破,造成一定不良影响但事后及时补正的;

(二)在服务企业、服务群众工作中,因着眼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或因精简监管环节,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三)在试点性、试验性、创新性工作中,因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或政策界限不明确,按程序经集体研究、民主决策,积极作为、大胆探索,出现一定失误或造成一定影响和损失的;

(四)推动重大改革创新工作中,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第九条 九种不予容错免责的情形:

(一)党纪国法明令禁止仍明知故犯、我行我素的;

(二)造成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食品药品安全责任事故、严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

(三)因工作失误,造成重特大群体性事件或处置事件不力、导致事态恶化的;

(四)应履行而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职责出现失职渎职,严重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

(五)打着改革创新的旗号,搞劳民伤财的 政绩工程 形象工程 的;

(六)借改革之名,抬高办事门槛、损害群众利益、降低行政效能的;

(七)在推动改革发展中为个人、亲属、他人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八)不经论证盲目决策、不经法定程序违规决策而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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