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南门路口 2019-07-31
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泊头市分局文件泊环保z2018{1号 签发人:宋金辉 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泊头市分局 关于执行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 通知 各科室,各执法中队: 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法定处罚标准、自由裁量情形及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进行了重新修订.

请严格按照新修订的自由裁量权标准做好立案、查处工作. 附件1:《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泊头市分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 附件2:《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泊头市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泊头市分局 2018年1月19日 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泊头市分局 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使用,完善环境行政执法程序,根据泊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国家环保部《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意见》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确立原则 在环境执法过程中,对具体环境违法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处罚种类、裁定处罚幅度时,应当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综合分析的原则.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法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1、环境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

2、环境违法行为的具体方法或者手段,危害的具体对象;

3、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环境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

4、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初犯还是再犯.

(二)量罚一致的原则.当针对常见环境违法行为,确定自由裁量权适当尺度标准,对处罚裁量标准有幅度范围的,同一行业、情节相当的同类案件,行政处罚幅度应基本一致.

(三)从重处罚适用原则.环境违法行为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刑事犯罪等事项的,按上限或最高限实施处罚.环境违法行为后果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一律按最高限实施处罚.环境违法行为涉及信访投诉、受新闻媒体关注的从重处罚.环境违法行为涉及超标排放、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不执行政府命令的从重处罚.环境违法行为人在12个月内再次实施同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从重处罚.

(四)从轻处罚适用原则.主动改正或者及时中止环境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积极配合环保部门查处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违法行为所致环境污染轻微、生态破坏程度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从轻处罚.

二、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其他规定

1、《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泊头市分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适用于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泊头市分局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

2、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及涉嫌犯罪情形的,应移送公安机关机关.

3、违法行为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不同的环境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予以量罚.

4、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行政处罚案件调查部门向案件审查部门交审案件时,对于建议予以从轻、减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的应说明理由.

5、对于未列入本《裁量标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可参照《沧州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实施自由裁量权.

6、本标准自2018年1月20起施行.2016年6月24日发布的《泊头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表(试行)》泊环保z2016{24号、附则

1、

2、

3、号同时废止. 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泊头市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法定处罚标准 自由裁量情形 自由裁量细化标准

1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 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以拖延、围堵、滞留执法人员等方式拒绝、阻挠等方式拒绝、阻挠现场检查,或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 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2 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责令停产整治,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3 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责令停产整治,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4 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 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 责令停产整治,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5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2次及以上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6 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2次及以上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7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2次及以上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8 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2次及以上的 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9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 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被发现后主动拆除 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 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10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二)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三)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五)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七)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监测的;

(八)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九)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

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 初次实施违法行为 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违法行为2次的 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 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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