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5-05-06

(四)突出矿井和已批复的《开采方案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要求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原则上应当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

1、任一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 m3/min或者任一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 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下列条件的: (1)大于或者等于40 m3/min;

(2)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 m3/min;

(3)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 m3/min;

(4)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 m3/min;

(5)年产量小于或者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 m3/min. 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五)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 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衡 的原则.应当进行瓦斯抽采的煤层必须先抽采瓦斯,抽采效果达到标准要求后方可安排采掘作业.对瓦斯抽采不达标擅自组织生产作业的煤矿,要严格依法处理.

(六)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

瓦斯抽采矿井应当配备瓦斯抽采监控系统,实时监控管网瓦斯浓度、压力或压差、流量、温度参数及设备的开停状态等.抽采瓦斯计量仪器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标准要求;

计量测点布置应当满足瓦斯抽采达标评价的需要,在泵站、主管、干管、支管及需要单独评价的区域分支、钻场等布置测点.

(七)煤矿应当按规定提供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抽采半径等瓦斯基础数据, 作为编制瓦斯综合治理方案或防突设计的支撑;

对不进行瓦斯抽采的,要有瓦斯基本参数和计算论证作为不抽的理由,并经现场考察,达到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要求,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六、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

(一)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煤与瓦斯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认定为有突出危险的煤层为突出煤层.存在有瓦斯动力现象、瓦斯压力达到或者超过0.74MPa、或者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突出事故或者被鉴定、认定为突出煤层等情况之一的煤层,应当立即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否则直接认定为突出煤层;

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突出煤层管理.

(二)突出矿井的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突出矿井采掘工作要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三)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四)石门、井筒揭穿突出煤层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并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防突专项设计.矿井必须对防突措施的技术参数和效果进行实际考察确定.

(五)在突出煤层顶、底板掘进岩巷时,必须超前探测煤层及地质构造情况,分析勘测验证地质资料,绘制巷道剖面图,及时掌握施工动态和围岩变化情况,防止误穿突出煤层.

(六)突出煤层工作面的作业人员、瓦斯检查工、班组长应当掌握突出预兆.发现突出预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按避灾路线撤出,并报告矿调度室.班组长、瓦斯检查工、矿调度员有权责令相关现场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停电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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