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5-05-06
毕节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管理工作 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管理,实现依法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7号)、《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市安监局结合实际起草了《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根据《毕节市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和监督管理办法》(毕府通〔2016〕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毕节市安监局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做好修改完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16年10月10日至10月16日.

二、反映意见的方式 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等社会公众对《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有意见建议的,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提出书面意见等形式向市安监局反馈.

(一)联系人及电话(联系人:张攀

电话:0857―8226005);

(二)电子邮件请发至邮箱(邮箱bjsmjk@163.com)

(三)书面意见请传真至(传真:0857―8226005).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毕节市安全监管局 2016年10月10日 关于规范煤矿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安全监管局,百里杜鹃、金海湖新区安全监管局: 为进一步规范煤矿安全管理,实现依法监管,现就规范我市煤矿安全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煤矿合法合规生产建设行为

(一)生产矿井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建设矿井必须手续齐全.严禁矿井证照、手续不齐全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建设.

(二)矿井必须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三)煤矿企业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严禁利用假图纸、设置密闭布置隐蔽工作面非法违法进行生产作业.

(四)煤矿不得采用已淘汰的工艺,设备;

不得布置非正规的采煤工作面进行生产;

不得关闭、破坏矿井监测监控系统或屏蔽、篡改监控数据.

(五)煤矿企业应规范档案管理,主动提供企业合法性生产(建设)的相关资料;

加强诚信制度建设,不得提供虚假资料.

二、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管理

(一)煤矿要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

(二)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岗位、职能、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各级负责人、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权利和责任.

(三)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健全规章制度,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储备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并定期检查补充.

(四)规范制定并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严禁超定员组织作业.

三、规范煤矿通风系统管理

(一)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井巷中的风速应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并按规定建立和执行测风制度.矿井生产水平和采(盘)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采、掘工作面应当实行独立通风,有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严禁采用下行通风.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盘)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禁止采用局部通风机稀释瓦斯.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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