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星野哀 2014-10-29
佛山市南海区促进有色金属交易平台 及金属贸易骨干企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有色金属交易平台在我区发展壮大,充分发挥有色金属交易平台的集聚效应和金属贸易骨干企业的龙头带动效应,促进我区金属加工批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函〔2016〕123号)和《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加快推动大型骨干企业跨越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函〔2016〕74号)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扶持资金安排 第二条 设立有色金属交易平台及金属贸易骨干企业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扶持资金"),所需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负责编报年度资金财政预算. 第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和扶持对象所在镇(街道)按税收分成比例承担,经区政府审批通过的,由区财政将区负担部分划拨到镇(街道),再由镇(街道)划拨到企业.

第三章 扶持奖励对象 第四条 专项扶持资金包括有色金属平台扶持奖励及金属贸易骨干企业奖励. 第五条 有色金属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扶持奖励用于扶持交易平台建设发展和鼓励交易平台培育、集聚有色金属贸易骨干企业(以下简称"骨干企业"). 第六条 金属贸易骨干企业奖励用于鼓励骨干企业充分发挥龙头带动效应,助推金属加工批发业在我区集聚发展.

第四章 扶持奖励申请条件 第七条 交易平台扶持奖励对象申请条件

(一)注册地在广东省内,通过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或经省政府批准、具有从事大宗商品现货交易资格,在南海辖区范围内运营的为有色金属企业提供服务的交易平台;

(二)遵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及《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有色金属现货交易的交割率达到100%;

(三)经营期内无违法、违规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四)首次申请专项扶持资金的交易平台,平台场内年度交易额须达到1000亿元人民币;

(五)从本办法实施第二年起,往年已获得过本专项扶持资金的交易平台,平台场内本年度交易额须比去年同期增长200亿元人民币或以上. 第八条 骨干企业扶持奖励申请条件

(一)主营有色金属(包括铝、铜、锡、铅、锌等)或黑色金属(包括钢、铁)大宗基础原材料批发,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60%以上的企业;

(二)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均在南海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经营期内无违法、违规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记录;

(四)依法缴纳税费且全年销售额达10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第五章 扶持奖励标准 第九条 交易平台扶持奖励标准

(一)区政府按当年交易平台交易额的0.4‰向交易平台发放贸易扶持奖励.

(二)工商及税务登记均在南海区的企业通过交易平台首次达到年度销售额100亿元(含)的,区政府按10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交易平台奖励,上限为300万元/年. 交易平台年度交易额以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年度审计报告中数据为准. 第十条 骨干企业扶持奖励标准 区政府按企业年度销售额的0.5‰标准计算给予奖励. 骨干企业的年度销售额以税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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