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2014-03-27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招用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变更申请. 本公告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二)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纳税人按本单位招用重点群体的人数及其实际工作月数核算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为限;

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的,以核算的减免税总额为限.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享受优惠政策当年,重点群体人员工作不满1年的,应当以实际月数换算其减免税总额. 减免税总额=∑每名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数÷12*具体定额标准 2.第2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计算每名重点群体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

(三)税收减免管理 企业招用重点群体享受本项优惠的,由企业留存以下材料备查: 1.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以及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创业证》(注明 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 2.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认定证明》. 3.《重点群体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

三、凭《就业创业证》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一)失业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对其中的零就业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记失业人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其《就业创业证》上予以注明.

(二)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申领《就业创业证》;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

四、税收优惠政策管理

(一)严格各项凭证的审核发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

对出借、转让《就业创业证》的人员,主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收回其《就业创业证》并记录在案;

对采取上述手段已经获取减免税的企业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要追缴其已减免的税款,并依法予以处理.

(二)《就业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就业创业证》由本人保管;

被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期间,证件由用人单位保管.《就业创业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印制,作为审核劳动者就业失业状况和享受政策情况的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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