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4-02-13 |
(一)待开发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负责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
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
(二)市政道路及河道沿线、公共绿地的裸露地面,分别由交通、水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按照规划进行绿化或者铺装;
(三)其他裸露地面由使用权人或者管理单位负责进行绿化或者铺装,并采取防尘措施. 第三十六条【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禁止在省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和时段,露天焚烧秸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露天焚烧的区域和时段,制定禁止焚烧秸秆的方案,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组织、企业等进行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推进秸秆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和工业原料化等综合利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并落实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具体措施. 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居民、村民的说服教育工作,对违法露天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三十七条【农药化肥控制】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等部门应当制定采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计划和措施,推广应用无机溶剂型农药产品,并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选择和使用农药,并合理安排施药时间,减少化肥使用量,增加有机肥使用量,减少农业源氨排放. 第三十八条【餐饮油烟防治】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排放的油烟、烟尘等污染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定期对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装置进行清洗维护并保存记录,防止油烟和异味对附近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污染.城市综合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对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的油烟和异味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禁止使用非专用烟道排烟,现有采用非专用烟道排烟的饮食服务项目应按市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逾期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的依法予以停业整治. 第三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饮食服务项目限制】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布局餐饮业.城市开发和改造应当规划和建设符合规定的一定比例的餐饮业专项配套用房. 在设计用于商业经营的建筑物时,应当预留餐饮业专用烟道和废气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于违法设立的饮食服务项目,已取得的营业执照的,应予撤消. 第四十条【露天烧烤的限制】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露天烧烤食品的区域内烧烤食品,不得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在禁止区域外露天烧烤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采取油烟净化措施. 第四十一条【禁止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的物质】 禁止擅自焚烧电子废弃物、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内露天焚烧树枝、落叶、荒草、冥纸等产生烟尘的物质. 第四十二条【燃放烟花爆竹限制】不得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段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十三条【畜禽养殖、屠宰生产经营活动污染防治】从事畜禽养殖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提高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减少恶臭气体排放,防止污染环境. 从事屠宰生产经营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