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AA003 2013-12-13

时任董事兼北大资源分管财务副总裁周伯勤;

时任总裁兼财务总监郑明高;

时任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刘玮;

时任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刘丹丹;

时任副总裁俞惠龙;

时任董事夏杨军、卢D、林学雷、龚民煜;

时任独立董事孙醒、潘国华、陈卫东.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中国高科年报、记账凭证、电子银行转账凭证、购房合同、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国高科及其相关责任人员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及第六十八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行为.对中国高科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余丽,周伯勤;

其他责任人员为郑明高、刘玮、刘丹丹、俞惠龙、夏杨军、卢D、林学雷、龚民煜、孙醒、潘国华、陈卫东.其中,潘国华因其他原因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我会将对其公告送达,待送达生效后另案处理. 当事人中国高科、郑明高、刘玮、刘丹丹、俞惠龙、夏杨军、卢D、林学雷、龚民煜、孙醒、陈卫东、余丽在听证会、陈述申辩意见材料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请求对其免于处罚:

(一)中国高科主要申辩意见 1. 根据工商登记资料,方正集团与武汉天馨、武汉天赐不存在关联关系,涉案交易也不存在低价处分资产或者转移利益的情形,不需要特别的关注和披露.中国高科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在尽到合理的审慎和注意义务的前提下,不可能也无从知悉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 2. 余丽、周伯勤等个人知情不代表公司知情.余丽、周伯勤未尽勤勉义务向中国高科报告可能存在的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中国高科不应对余丽、周伯勤的过错承担责任. 3. 2012年年报于2013年4月27日公告,本案于2015年7月23日下发《调查通知书》,涉案行为已超过两年追责时效.

(二)余丽、郑明高、刘玮、刘丹丹、俞惠龙、夏杨军、卢D、林学雷、龚民煜、孙醒、陈卫东等责任人员主要申辩意见 1. 在任职期间,申辩人勤勉尽责地履行了职责.在方正集团未告知关联关系的情况下,申辩人对涉案关联关系毫不知情,通过正常的履职也不可能知悉,对涉案关联交易行为不存在主观过错. 2. 涉案交易不存在低价处分资产或者转移利益的情形,不需要特别的关注和披露. 3. 涉案交易行为已过两年追责时效. 经复核,我会认为,当事人的上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一)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的规定,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方正集团实际控制武汉天馨和武汉天赐的财务、人事、经营班子等,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方正集团与武汉天赐、武汉天馨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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