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3-08-23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沧州市环保局泊头市分局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泊头市政府和沧州市环保局报告,必要时同时上报河北省环保厅.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跨乡镇区域突发环境事件时,事发地政府应及时通报相邻乡镇区域,同时上报沧州市环保局泊头市分局,必要时上报沧州市环保厅和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对以下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市沧州市环保局泊头市分局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泊头市政府和沧州市环境保护局报告,同时上报河北省环保厅: 1.初判为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2.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突发环境事件;

3.可能造成国际影响的市内突发环境事件;

4.境外因素导致或可能导致市内突发环境事件;

5.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沧州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工作;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二)响应措施 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沧州市环保局泊头市分局立即派出沧州市环保局泊头市分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赴现场指导督促当地开展应急处置、应急监测、原因调查等工作,并根据需要协调有关方面提供应急队伍、物资、技术等支持. 1.现场污染处置 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由当沧州市环保局泊头分局组织对污染来源开展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2.应急监测 加强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三)响应终止 当事件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五、后期工作

(一)损害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种类、级别及造成影响不同,组织相应专业评估机构和科研机构进行污染损害评估.

(二)事件调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有关规定,由沧州市环保局泊头分局牵头,可会同监察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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